【合伙人权利代位】
2026年01月23日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权利代位】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款。
立法演变
本条为一次审议稿第七百五十九条的新增条款,规定为:“合伙人负担与合伙事务无关的债务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人负担的因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增加了合伙人的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和代位权的规定。《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七十五条规定为:“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删去第一款关于合伙人的债权人抵销债务的规定。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https://www.daowen.com)
本条是关于合伙人权利代位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关系中不仅共同享有财产性质的收益权,还包括其在合伙关系中的合伙事务执行权、监督权等其他权利。根据本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约定而享有的权利。但是有例外情况,合伙人的债权人要求合伙人偿还债务,可以通过与合伙人签订合同或通过诉讼等方式,获得对合伙人享有的收益分配的请求权。而对合伙人的其他权利如合伙事务执行权、监督权等均没有请求权,同时对合伙人在合伙合同的这些权利也不得行使代位权。
法条关联
◆《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