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无因
管理
本章概要
从内容上看,《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仅两条内容,现行准合同编以专章共六条对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权利义务作了详细规定。具体需要注意:一是延续管理人基本权利的规定,即费用偿还请求权,同时增加损害补偿请求权。二是明确受益判断标准以客观有利于受益人。三是明确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适当管理、通知、报告与结算义务。四是增加无因管理向委托合同转化的规定,受益人一旦事后追认,除管理人有明确意思表示外,无因管理即转化为委托合同,应依照典型合同中的委托合同处理双方的法律关系,且追认效力可及于管理事务开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