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

第九百八十条 【受益人享有 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文。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七百六十四条规为:“无因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符合前条规定,但是受益人主张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无因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任。”在二次审议稿第七百六十四条规定为:“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符合前条规定,但是受益人主张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任。”

一次审议稿的“无因管理人”改为二次审议稿的“管理人”,表述更简洁。《民法典(草案)》第九百八十条采用了二次审议稿的规定,《民法典》将草案中的“责任”改为“义务”。

条文释义

管理人主观上同时既有为他人的目的又有为自己的动机,客观上自己也同时受益的,仍可成立无因管理。因此,管理人仍可以在受益人获得的利益范围内请求受益人偿付必要费用。

案例评议

乐山市开源木业有限公司诉成都市虹宇木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案[1]

原、被告均为木工板生产企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细木工板等产品作为生产原料。2013年下半年,被告由于生产经营管理不善,无力支付煤炭供应商彭某的煤炭款。考虑到与被告的商业合作关系,为使被告煤炭供应不被中断,避免影响生产,2013年11月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代被告向煤炭供应商彭某垫付了无烟煤款41300元。彭某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并将其与被告的交易手续移交给原告。被告的生产厂长刘某军在彭某出具的收条复印件上注明了情况属实。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该笔垫付煤款无果。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垫付无烟煤款41300元。

被告成都市虹宇木业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商业往来,但被告不认可原告陈述的垫付货款事实,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原告代被告垫付煤款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没有增加被告的负担,该情形符合法律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垫付的无烟煤款41300元合法有据,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评议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成立需具备以下主客观要件:(1)管理人在主观上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2)客观上管理人须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据此,当事人在没有法定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垫付的无烟煤款41300元合法有据,有权要求原债务人偿付由此支出的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