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适当管理义务】
2026年01月23日
第九百八十一条 【
管理人的适当管理义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文。
立法演变
此条在《民法典(草案)》中将一次审议稿第七百六十五条,以及二次审议稿第七百六十五条的第一款独立出来整合成一个条文,《民法典》进行了表述上的修改。
条文释义
所谓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是指管理人对事务管理的方式、手段、管理的结果有利于受益人,而不损害受益人的利益。管理方法是否有利于受益人,应以管理人管理事务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而不能以管理人的主观意识为标准。管理人虽主观上认为其管理方法有利于受益人,而客观上并不利于受益人,甚至反而使受益人的利益受损失的,则其管理是不适当的。反之,受益人主观上认为管理人的管理方式不利于自己,但从当时的情况看,管理人的管理是有利于受益人的利益的,则管理人的管理是适当的。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如是受益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或者公益义务,则管理的结果虽不利于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人的管理也是适当的。同时,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未尽到如同管理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对擅自中断管理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