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

第九百八十三条 【 管理 报告和交付义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文。

条文释义

管理人开始管理后应及时地将管理的有关情况报告给受益人,尤其是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财务支出情况,应列明清单,并应受益人的要求予以说明。管理人的报告义务也应以管理人能够报告为限。管理关系终止时,管理人应向受益人报告事务管理的始末,并将管理事务所取得的各种利益如取得的权利、物品、金钱及孳息等转移于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