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通知义务】

第九百八十二条 【 管理人通知义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文。

立法演变

此条在《民法典(草案)》中将一次审议稿第七百六十五条和二次审议稿第七百六十五条的第二款独立出来整合成一个条文,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管理人在开始管理后,应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受益人,但管理人的此项义务以能够通知和有必要通知为限。如果管理人无法通知,例如,不知受益人的住址,则不负通知义务;受益人已知管理事实的,管理人则没有必要通知。管理人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受益人后,只要停止管理会使受益人不利而继续管理又可避免受益人利益受损失,就应当继续管理;否则,应当听候受益人的处理。管理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对因其不通知所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