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自愿披露和承诺披露制度
2026年07月27日
六、新增自愿披露和承诺披露制度
新证券法第84条新增规定自愿披露和承诺披露制度。
(一)自愿披露
自愿披露是与强制披露相对应的一项制度。强制披露即义务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的信息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所有条件。自愿披露是一种以市场激励为动机的披露形式,指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应该承担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可以依据自愿原则,选择披露法定披露信息之外的信息。证券法第84条第1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投资者获取更多有效信息,并根据信息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相较于强制性披露信息,自愿披露信息的标准更为宽松,披露义务人的自主权更大。(https://www.daowen.com)
(二)承诺披露
证券法第84条第2款还新增了承诺披露制度,即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公开承诺的,该承诺应当披露。这是对前述自愿披露制度中“自愿性”的限制,一旦公开承诺,承诺内容便成为“特殊强制披露”的内容,而不再是自愿披露内容。另外,承诺披露制度亦明确,公开承诺后,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