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

七、完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

新证券法第85条规定了信息披露民事责任。

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民事责任,原证券法仅规定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虚假陈述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修订后的新证券法第85条扩大了赔偿责任的范围,增加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因此,凡是虚假陈述行为和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另外,证券法第85条还将承担信息披露民事赔偿责任实行过错推定的范围由修订前的发行人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扩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证券法修订前,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承担信息披露民事赔偿责任上是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新证券法第85条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由过错责任原则到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举证责任的倒置无疑加重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民事责任。这一修改将对近年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损害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起到遏制作用,有利于强化上市公司治理和投资者利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