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思维中的因果推理的类型

第一节 侦查思维中的因果推理的类型

侦查思维中的因果推理是指在侦查思维中的这样一种推理方法:为了探究某刑事个案的某一现象和某一情形之间的因果关系,通过对实例中相互伴随出现的现象和情形进行比较,排除那些不是始终一致地与之相联系的现象和情形,断言唯一剩余的现象与唯一剩余的情形之间可能具有因果联系。其基本程序是:考察被研究现象出现的一些实例中,在它的恒常伴随的情形中去寻找它的可能原因或者可能结果;然后有选择地安排某些事例或者实验,根据因果关系的特点,消除一些不相干的情形;最后得出剩余的情形与被研究现象之间可能具有因果关系的结论。简言之,因果推理的基本程序就是比较、消除和推断。正如密尔所言:“其程序是:逐步地消除在一给定事例中伴随某现象的某种情况,以确定其中哪些是其不出现与该现象出现相一致的情况。”[1]

因果推理是有着“古典归纳逻辑的集大成者”之称的英国19世纪的心理学家、哲学家、经济学家约翰·密尔(J.S.Mill)在批判地继承有着“近代归纳逻辑的始祖”之称的F.培根(F.Bacon)所提出的“三表法”的基础上,在他1843年出版的《逻辑学体系》第三卷“论归纳”第八章“论试验探究四法”中所提出的旨在探究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的一系列实验推理方法。因果推理不仅是古典归纳逻辑的最高成就之一,而且具有鲜明的方法论特征与不可低估的方法论价值:它们可作为实验探索的方法论准则,在侦查猜测的构建与检验中起着重大作用。

由于旨在发现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推理也称“求因果五法”,其由密尔系统整理完善而被称为“密尔五法”;因果推理是根据因果关系的特点,通过考察分析或者设计实验,排除一些与被研究现象相伴随的情况中不相关的成分,进而得出较为可靠的有关对象之间因果关系的结论,因此也被培根称为消除归纳法(the Induction By Elimination)。(https://www.daowen.com)

密尔提出了五种因果推理:契合法、差异法、契合差异法、共变法和剩余法。笔者认为,差异法是共变法的特殊形态或者极端形态,契合差异法是契合法和差异法的联合运用。因此,因果推理实际上只有三种基本的推理方法,即契合法、共变法和剩余法。下文将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可能包含原因的事态,用小写英文字母表示包含某种结果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