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思维中的共变法

二、侦查思维中的共变法

共变法(the Method of Concomitant Variation)是指通过将一个事态的变化与一个现象的变化进行匹配,从而确定该事态与该现象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一种推理方法,其内容是:“如果一个变化的前提伴随一个变化的结果时,那么它们就以诸如原因和结果那样的某种方式联系着。”[6]

密尔是这样表述共变法的:“无论在另一现象以某种特定方式变化的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发生变化的无论什么现象,是前者的一个原因,或者是一个结果,或者它通过某个作为原因的事实与之相联结。”[7]

共变法的结构形式可以表示为:[8]

A、B、C与x、y、z一起发生;

A±、B、C导致x±、y、z;

所以,(可能)A与x因果地联结在一起。

共变法的特点是同中求变,它“通过将一个条件中的变化与另一个条件中的变化进行匹配,从而确定两个条件之间的因果联系”[9]。当一个现象的增加对应于另一现象的增加时,这些现象的变化之间是直接相关的。但是,共变法中的“共同变化”可以是正向变化,也可以是反向变化。共变法以侦查人员列举的事态和现象之间存在的程度变化作为依据,它极大地增加了因果推理。因此,相对于契合法是定性分析而言,共变法预设了存在对某种现象变化的程度进行哪怕只是大致的测量或者估计的方法。

例如,某仓库在夜间被盗,经侦查人员初步清点物资后发现并未有物品丢失。现场勘查后发现,作案者进入和逃离现场时在仓库外面沙地上留下了两行穿鞋脚印,且鞋印大小、型号都一样,可以断定是同一人留下的。但是,作案者逃离现场时留下的鞋印显然比进入现场时要深。后经过侦查实验,发现是同一人负重在沙地上所留鞋印相应加深。据此断定,作案者从仓库盗得重物后背负其行走是造成仓库外沙地上鞋印深浅不同的原因。侦查人员立即组织仓库管理人员再次仔细清点物质,果然发现一块重达40千克的铅锭不翼而飞。[10]

共变法的一个特殊形态或者极端形态就是所谓的差异法。如果在侦查思维中,当一种现象从存在变化至不存在时,另一现象也从存在变化至不存在,那么就可以运用差异法(the Method of Difference)。差异法又称求异法,是指通过比较一个某现象和某事态都出现的实例和一个该现象和该事态都不出现的实例,从而推出该事态与该现象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一种推理方法,其内容是:“如果假定的原因成立,结果也成立;如果假定的原因不成立,那么结果也不成立。而且,没有其他手段会产生该结果,我们也可以合理地推断出假定的原因就是真实的原因。”[11]

密尔是这样表述差异法的:“如果被调查的现象在其中发生的一个实例和被调查的现象在其中不发生的一个实例在每个情形上都契合,除了那个只在前者中发生的情形,那么那个使得这两个实例产生区别的情形就是该现象的结果或者原因,或者是原因的一个不可或缺(indispensable)的部分。”[12]

差异法的结构形式可以表示为:[13]

A、B、C、D与w、x、y、z一起发生;

B、C、D与x、y、z一起发生;

所以,(可能)A是w的原因,或者w的原因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https://www.daowen.com)

差异法的特点在于同中求异,可以系统地用于确定单一情形,这一情形在被研究现象出现的实例中出现,而在被研究现象不出现的实例中不出现。差异法可以多重运用。因为差异法只包括两个场合,所以如果被研究对象较多时,可以将它们每两个对象分成一组,每组构成一正一负两个场合。在侦查思维中,侦查人员将相当肯定已经找到了他们正在调查的现象的原因或者原因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只要侦查人员能够确定某个在其他一切情形保持正常的情况下造成了如下关键性差别的情形:当侦查人员除去该情形时,调查的现象将不再发生;或者当侦查人员引入该情形时,调查的现象发生了。

例如,某市郊区发现一具女性尸体。经勘验发现:尸块露出水面部分有一褐色斑迹,其余浸泡在水中的部分没有此种斑迹。有群众反映,某村一失踪女青年向某的右臂上也有一块“黑斑”。为了确定褐色斑迹是否为胎记,侦查人员设计了一个侦查实验。结果发现,尸块露出水面的部分在阳光下腐败数日即可形成褐色斑迹,浸泡在水中的部分则无此种现象。于是,得出结论:尸块在阳光下腐败是形成褐色斑迹的原因。[14]

差异法不像契合法那样关注在产生结果的事例中的那些共同的因素,而是关注在产生结果的事例和没有产生该结果的事例之间存在的那些不同的因素。如果人们能够确定单个因素,该因素在其他因素都相同的情形下造成了不同:当人们引进该因素时,待研究的现象发生了;当人们撤除该因素时,待研究的现象不再发生,此时,人们可以据此认为该因素就是人们研究的现象的原因或者结果,至少也是原因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与通常适用于若干个场合的契合法相比,差异法难以进行归纳概括。在已经考察的场合中A可能是w的原因(或者结果),或者w的原因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但是在其他场合下可能并不如此,如A可能不会导致w——该结论可能不再成立。除非考虑在其他场合下的其他情形与被考察的场合类似,否则差异法的结论难以一般化。如同契合法一样,结论“A可能是w的原因(或者结果),或者w的原因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启发人们:当侦查人员试图探究其余场合下也出现与被考察场合中出现的现象相同的现象时,他们应该着手从这里解决问题。

如同契合法一样,差异法得出的结论也是或然性的,甚至对于它直接适用于的那个场合也是如此。问题就在于两个场合中不可能在每个方面都严格地一致乃至相同,即使受到精确的人为控制。有些差异可能微不足道,但是也不可以忽略不计,因为这些差异导致存在误差的可能性。有些细小差异对于结论的得出无意义,有些差异对于结论的得出有意义。但是,差异之有无意义不是自明的,它们并没有被贴上“有意义”或者“无意义”这样的标签,也不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列举所有的可能条件从根本上说也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不列举所有的可能条件,则很可能忽略有意义的条件。

契合法和差异法可以联合运用,这就是所谓的契合差异法并用法(the Method of Agreement and Difference)。密尔对契合差异并用法的规则是这样表述的:“如果被调查的现象在其中发生的两个或者更多实例只在一个情形上契合而该现象在其中不发生的两个或者更多实例不在任何情形上契合,除了那个的情形的缺乏之外,那么使得这两组实例产生区别的那个情形就是研究现象的结果或者原因,或者原因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15]

契合差异并用法的结构形式可以表示为:[16]

A、B、C与x、y、z一起发生;

A、D、E与 x、v、w 一起发生并且B、C与 y、z一起发生;

所以,(可能)A是x的原因,或者x的原因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

例如,某地银行营业所发生一起巨款被盗案件。通过现场勘验发现:保险柜的弹子锁是用钥匙打开的,弹子锁内有微小擦痕。为了确定该擦痕是如何形成的,侦查人员设计了一个侦查实验。侦查实验分为两组进行:一组用选配的钥匙开锁,一组用原配钥匙开锁。结果发现,凡是用选配钥匙开锁,锁芯内都会留下擦痕;而凡是用原配钥匙开锁,锁芯内均无擦痕。于是断定:用选配钥匙开锁是在锁芯内微小擦痕形成的原因(之一)。[17]

契合差异并用法不是一种独立的方法,它是经过两次求同和一次求异,在对正、负场合组分别运用契合法得出的结果上,再次运用差异法进行推理。因此,相较于单纯运用契合法或者单纯运用差异法得出的结论,它得出的结论无疑更加可靠,为真的概率也大为提高。

契合差异并用法系统地适用于确定单一条件,这样的单一条件在被研究现象出现的两个或者多个场合里出现,在被研究现象不出现的两个或者多个场合里不出现;但是,如果被研究现象不出现它必定不出现,如果被研究现象出现它必定出现。如同上述的契合法和共变法一样,这种推理方法得出的结论仍然仅仅是可能的,因为某些相关的条件或者事态可能被忽略掉。

多重运用差异法不同于契合差异并用法。差异法的目的是确定预先选择好的条件是否是被研究现象的原因,这个预先选择好的条件在两个场合中的一个场合中出现,在另一个场合中不出现;而契合差异并用法的目的是在被选出的一系列条件中,确定哪一个条件才是被研究现象的原因。运用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的相关规则,人们可以逐步排除某些因素,运用契合差异并用法将一系列条件减至仅有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