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思维中应用枚举推理的合理性规则
虽然枚举推理的结论大多是或然性的,不是必然性的,并且许多枚举推理的结论也确实被证据表明是不真实的,但是人们显然不能、事实上也没有因噎废食,而是继续运用枚举推理。培根指出,只有当我们在经验基础上运用归纳推理,认识范围就更大和更宽一些,“这样,我们才既不致拘执于已知的事物,也不致只是松弛地抓着空虚的影子和抽象的法式而没有抓住坚实的和有其物质体现的事物。一旦这种过程见诸应用,我们就将看到希望的曙光了”[53]。为此,在侦查思维中运用枚举推理时应该遵循一些合理性原则。
(一)不能忽略甚至尽量主动寻找或发现反例,并予以合理解释
人们应用枚举归纳时总是无意甚至有意地不去寻找、不去注意甚至有意忽略那些潜在的反例或者不确定的事例。理智的侦查人员应该尽量避免这种做法,不仅不能忽略已经存在的反例,而且要主动发现这样的反例,并对反例的存在作出合理的解释。如果考察了各种条件下的大量的同类个体成员而没有出现反例,特别是在最有可能存在反例的地方却没有找到反例,那么其结论的可靠性就会更高。
(二)提高枚举推理结论的可靠性
1.增加前提被考察的样本的容量
一般而言,被考察样本数量越大,越是接近全部对象,它们共同具有某种属性的可能性也越大,就越能排除反例的存在,结论的可靠性也随之增加。考察的范围越广,某类对象的成员在各种不同的环境条件下都具有某种属性,就越能增加结论的可靠性。正如有些论著所言:“要提高结论的可靠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被考察的对象的数量足够多……(2) 被考察的对象的范围足够广……”[54]当然,被考察的样本数量增加到何种程度才能说是足够大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并无确定的标准,而且取决于诸多因素,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才行。比如,需要考察总体规模之大小,总体组成的结构差异性,甚至考察样本的各种成本等因素。这个要求换个说法就是:提高据以推概的事例的数量。
为了提高其结论为真的可能性,需要尽量扩大枚举的数量和范围。枚举的数量越大,结论的可靠性越大。因为数量越大,而且没有反例,表明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可能不是偶然的。因此,为了提高不完全枚举推理的强度,可以在原有前提的基础上增减有利于提高结论可靠性的前提的数量,主要是增加被观察的对象和事例的数量。
2.增加前提中被考察的某类对象中的成员之间的差异性
正如学者所言:“如果枚举推理的前提中不仅断言了某类对象中的不同成员共同具有某种属性,还断言了这些成员在其他性质上有很大的差别或者断言这些成员是该类对象中具有较高代表性的成员,那么结论的可靠性就会得到较大的提高。”[55]考察的范围越广,某类对象的成员在各种不同的环境条件下都具有某种属性,就越能增加结论的可靠性。如果前提被考察的某类对象中的成员之间的差异性越大而它们仍然具有某种共同属性,那么它们总体中的所有成员也都具有该种属性的可能性无疑更大。被考察的某类对象中的成员之间的差异越大,表明它们在对象类中的分布越广泛,结论的可靠性自然越大。这就要求调整考察对象的视角,尽可能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场合和条件下去考察同类思维对象,这对提高枚举推理的结论的可靠性程度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在不同情况下考察同类思维对象,可以全面而深刻地把握思维对象的性质,避免根据偶然或者表面的性质作出结论。
此外,还要在对被考察的某类对象中的不同成员的代表性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对被考察的某类对象中的成员进行必要的筛选。这就要在研究被考察的某类对象中的成员的质量上下功夫了。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增强某类对象中的成员的代表性。如果被考察的某类对象中的成员具有代表性,通过对它的因果关系探究就足以反映该类对象的整体特征,那么即使被考察对象的数量不多,也可以使得结论的可靠性得到提高。
3.增强前提中被考察的某类对象中的成员与其属性之间的相关性
如果前提中被考察的某类对象中的成员与其属性之间具有某种相关性,那么结论所断言的总体中的所有(或者另一些或者另一个)成员与该属性之间也很可能具有这种相关性,这样得出的结论的可靠性也会相应地增强了。有学者提出了考察相关性的方案,值得尝试:“如果(1)在已经考察的n个具有属性S的对象中,有m个具有属性P;(2)在已经考察的n个不具有属性S的对象中,有k个具有属性P(m≠k,且m、k≤n);那么属性S与属性P相关:如果m>k,那么S与属性P正相关;如果m<k,那么S与属性P负相关。”[56]
例如,某派出所刑警中队分析辖区内发生的盗窃案的案发特点,发现有几个小区的盗窃案的发案率明显高于其他小区,而这几个小区都是老旧小区。侦查人员分析了这些老旧小区的特点,发现这些老旧小区居住进出人员复杂、没有物业和保安、没有安防和监控等技防措施、居民防盗意识差等。很明显,老旧小区的这些特征与该小区发生的盗窃案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据此,侦查人员得出结论:老旧小区的盗窃案发案率很可能甚至必然普遍高于其他小区。在这一认识的指导下,刑警中队加大警力配置,加强小区日夜巡逻,组织居民联防和相互守望,对重点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和重点监控,对出入人员进行登记,增加监控设施建设,加强居民防盗教育。后来,果然收效显著,盗窃案发案率大减。
如果前提中被考察的个体样本中的成员与其属性之间具有某种相关性,那么结论所断言的总体中的所有(或者另一些或者另一个)成员与该属性之间也很可能具有这种相关性,这样前提对于结论的支持的强度就大为增加了,从真实前提得出的结论的可靠性也会相应地增强了。也就是说,不仅要知道总体A中有S具有属性P,而且要探究S和P之间的相关性。样本属性与描述属性具有同质性的可能性越大,结论的可靠性就越大。
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深刻分析前提中被考察的对象具有某种属性的原因。要进一步分析研究某类事物中的部分对象之所以具有某种属性的内在原因,被考察对象的数量对于它并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关键在于正确判明因果联系。
例如,某公安机关刑警大队的一位法医观察了5具因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尸体,发现这5具尸体的皮肤都呈现出樱花般的粉红色。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该法医继续探究后发现,人在一氧化碳中毒后,血液中会形成血红蛋白,这样的血液滞留在皮下毛细血管之中,从而使得尸体的皮肤呈现樱花般的粉红色。于是,这位法医得出了“可能所有因为一氧化碳中毒而死的人的皮肤都会呈现樱花般的粉红色”的结论。
如前所述,为了提高实际枚举推理的强度,可以增强被考察的个体样本中的成员与其属性之间的相关性。如果这种相关性是因果相关性,那么这种实际枚举推理就转变为科学枚举推理。科学枚举推理是指在前提中考察某类的部分特殊个体具有某种属性,并且暂时没有出现例外情况,而且发现这些被考察的部分特殊个体与该种属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推断该类所有个体也具有该属性的归纳推理。
如果将进行科学枚举推理时被考察对象类中的成员称为样本,用S表示;成员的全部称为总体,用A表示;观察到的属性用P表示,则科学枚举推理的结构形式可以表示为:
总体A中有S具有属性P;
且考察中没有出现反例情形;
且已经确定S和P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所以,可能总体A中所有S具有属性P。
科学枚举推理是根据某类对象中部分成员与某种属性之间因果联系的分析,推出该类对象具有该属性。可见,科学枚举推理的特点是不仅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因此其结论的可靠性较之于实际枚举推理大大提高。但是,即便如此,科学枚举推理的结论仍然不具有必然性。除了前述的实际枚举推理结论不具有必然性的原因之外,前提中被确定的因果关系也可能是不完全正确甚至完全不正确的。
从本质上说,科学枚举推理也是实际枚举推理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在前提中增加了有关被考察对象与其属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表述而已。
(三)对枚举推理的前提和结论进行定量描述,避免相关的谬误
1.对枚举推理的前提和结论进行定量描述
对枚举推理进行定量刻画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在前提中考察某一被考察的某类对象中的成员以某比率具有某种属性,再将该比率推至总体、另一被考察的某类对象中的或者另一个体。这种刻画方式就是统计推理。另一种方式是对或然性结论的可靠性程度进行概率刻画,即基于前提真时,其或然性结论为真的可能性是多少。这种刻画方式就是概率推理。
2.避免相关的谬误
侦查思维中运用枚举推理最容易导致的谬误称为“轻率概括”或者“以偏概全”,可分为以个别为一般和以或然为必然两种常见形态。
(1)以个别为一般
“以个别为一般”谬误是指在运用枚举推理时,仅仅根据不具有代表性的少数特殊实例就简单地甚至武断地得出一个全称判断,这是“轻率概括”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这种谬误在样本容量过小以致不足以代表总体时极易产生。
例如,某年某市发生数起连续有15名无辜女大学生被残忍杀害的变态连环杀人案。公安机关侦破后发现,作案者竟然也是一位在校大学生。经审问后,该犯罪嫌疑人交代,他杀人的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让他先后两次失恋的对象都是身高1.64米左右、喜欢身着红色上衣的女大学生,她们都欺骗了他的感情,花去了他不少的金钱和时间,他却连她们手都没有碰到。于是,他认为这样的女大学生都是“骗吃、骗喝、骗钱”的,都不是什么“好东西”。于是,对这样的女大学生进行了近乎疯狂和变态的报复性伤害。该犯罪嫌疑人就犯了以个别为一般的谬误。
(2)以或然为必然
“以或然为必然”谬误是指在运用枚举推理时,得出一个必然性判断作为其结论,并认定这个结论是绝对真实的,这是“轻率概括”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如前所述,枚举推理的特征之一就是其结论的或然性。因此,枚举推理的结论一般是一个或然性判断,而不能是一个必然性判断。如果把本应得出的或然性判断替换成必然性判断,就会导致这种谬误。
[1] [英]约翰·斯图亚特·密尔:《逻辑体系(一)》,郭武军、杨航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25页。
[2] [英]约翰·斯图亚特·密尔:《逻辑体系(一)》,郭武军、杨航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26页。
[3] 印大双:《类比理论研究:现状与展望》,载《探索》2010年第1期。
[4] 印大双:《类比理论研究:现状与展望》,载《探索》2010年第1期。
[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199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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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王彬、薛道晗:《刑事侦查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86~87页。
[9] 王彬、薛道晗:《刑事侦查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87页。(https://www.daowen.com)
[10] 2000年“9·1湘渝鄂系列持枪抢劫案”。
[11] 王彬、薛道晗:《刑事侦查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87~88页。
[12] 王彬、薛道晗:《刑事侦查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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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邓生庆:《归纳逻辑百年历程》,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50] 邓生庆:《归纳逻辑百年历程》,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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