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思维中的剩余法

三、侦查思维中的剩余法

契合法和共变法方法似乎预设了人们能够整个地消除或者产生某个情形,有时这点确实可以实现。但是,也有一些情境下,人们无法整个地消除或者产生某个情形,而只能部分地消除或者产生某个情形。在这些情境下,人们可以借助于所谓的“剩余法”来探究某一情形与被考察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

剩余法(the Method of Residues),是指通过在伴随发生的可能包含原因的一系列事态和包含结果的一系列现象中排除已经确定具有因果关系的事态和现象,从而推出剩余的某事态与剩余的某现象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一种推理方法,内容是:“所有已知原因的影响一旦形成之后,我们在任何其他现象中发现一个结果,由此我们可以确认,一个剩余的手段还没有被考虑到。”[18]剩余法就是从一组有因果联系的条件和现象中分离出那些已经知道因果联系的组成部分,留下所需要的因果联系作为“剩余”而构成。

密尔是这样表述剩余法的:“从任何现象中除去(subduct)通过以前的归纳被认为是某些先行情形(antecedent)的结果的那个部分,该现象的剩余部分就是剩余的先行情形的结果。”[19]

剩余法的结构形式可以表示为:[20]

A、B、C与x、y、z一起发生;

已知:B是y的原因,C是z的原因;

所以,(可能)A是x的原因。(https://www.daowen.com)

例如,1999年5月30日凌晨3时,北京石景山某居民楼发生一起八名女工同时被杀害的惨案。经查,房间里除有大量血迹外,还有作案者留下的血袜印。没有作案工具,没有作案者遗落的物品,周围邻居也是毫不知情,一问三不知。侦查人员分析了现场各种情况,对血袜印的分析初步确定为同一男性所为,此人身高170cm左右,年龄不超过40岁。现场没有强奸痕迹,据此,仇杀、情杀和奸杀均被排除。根据作案者穿袜子作案的特点,侦查人员对该单元所有居民进行了足迹同一认定,最后确定了一个名叫赵某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对房间内的所有血迹进行了DNA鉴定,发现房间内除八名被害女工的血迹外,还有另一未知血迹。侦查人员抽取了赵某的血液进行DNA比对,确定房间内的未知血迹就是赵某留下的。在如山铁证面前,赵某坦白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1]

剩余法的特点是由余因求余果,其实质是“从一组有因果联系的条件和现象中分离出那些已经知道因果联系的组成部分,留下所需要的因果联系作为‘剩余’而构成”[22]

在侦查思维中,如果“已知被考察的现象的某个部分是充分理解的现行情形的结果,此时,我们能够推论:该现象的剩余部分是剩余现行情形的结果”[23]

与前两种方法相比,剩余法具有以下不同之处:(1)它能够仅仅通过对一个事例的考察而得以运用,而前两种方法要求考察至少两个事例;(2)剩余法似乎依赖于预先建立的因果判断,而前两种方法则不是如此。

有学者认为剩余法其实就是选言推理中的排除法,因此剩余法是一种演绎推理,而不是归纳推理,至少从其程序步骤上它更接近于演绎推理而不是归纳推理。笔者赞同另一些逻辑学家的看法,认为剩余法仍旧是归纳推理,因为它产生的结论仍然是或然的,而不能从前提决定性地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