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思维中的枚举推理的缺点

一、侦查思维中的枚举推理的缺点

各种枚举推理除了具有各自的优缺点之外,还具有一些共同的缺点。

(一)枚举推理的结论容易遭受反例的威胁

依照笔者之理解,前述的所谓“与之不同或者相反的情况”就是所谓的反例,而它很容易对枚举推理的结论造成一定的、严重的甚至致命的威胁。对于枚举推理而言,反例,亦称“相反事例,是不具有枚举推理的结论所断言的属性的事例,简言之就是与结论相矛盾的事例”[48]。前提中已经考察的部分对象没有遭遇反例,并不意味着反例就不存在,更不能保证将来不会出现反例。如果暂时没有遇到反例,枚举推理的结论是可以使人相信的;一旦遇到反例,其结论就会受到影响、削弱甚至被否证。所以,反例的出现与否,关系、影响甚至决定着枚举推理的结论的可靠性乃至命运。

反例对于枚举推理的不同类型的结论的威胁也是程度不同的。比较而言,反例对于或然性结论的威胁小于它对于必然性结论的威胁,反例对于特称性结论的威胁小于它对于全称性结论和单称性结论的威胁。

(二)枚举推理不恰当地预设了被考察的某类对象中的成员之间的无差别性

正如有些学者所言,枚举推理的缺陷之一在于“前提纯粹是对事例的重复积累,缺乏对事例的选择和分析”[49]。由于枚举推理侧重于考察了前提中的对象之间的共同性,因此它预设了被考察类对象中的成员之间的等可能性或者无差别性,从而有意无意地忽略前提中的对象之间的差异性。尽管构成同类对象的元素必然具有某种共同属性,但是该类对象之间的差别是绝对存在的,而且是无条件的。而且对象之间的这种差异性对于结论的影响很大,它们对于结论的支持度必然不尽相同。但是,枚举推理却不能对此进行合理的解释和可行的解决。培根也批判枚举推理说,枚举推理所依据的事例太少,而且大都是常见的和信手拈来的,缺乏对事例的分析和对无关因素的消除,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对自然的冒测”[50]

由于枚举推理对被考察的某类对象中的所有成员一视同仁、等量齐观,自然不会对被考察的某类对象中的不同成员的代表性进行考察,也不会对被考察的某类对象中的成员进行必要的筛选。如果从被考察的某类对象中极其特殊、不具有代表性的成员得出结论,则极易导致所谓的“轻率概括”谬误。

(三)枚举推理没有对被考察的某类对象中的成员与某种属性之间的相关性进行探究

枚举推理从前提推出结论的依据主要在于已经考察的部分对象中没有出现相反的情况,并未对这部分对象何以具有某种属性的原因加以探究,它主要是在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情况下得出结论。有学者认为:“枚举推理的有效性取决于宇宙的某种同源、同质和同构,当我们归纳的事物未超出某种同源、同质和同构的范围,而得到的知识却是关于这一范围的同源、同质和同构的知识,那么枚举推理就是有效的,我们得到的知识就是可靠的;如果我们归纳的事物超出了这种同源、同质和同构的范围,那么我们通过枚举推理得出的关于这种同源、同质和同构的知识对这一事物就是无效的。只有这样,才既能知其然,又能知其所以然,由表及里,发现真正的本质和规律。”[51]

(四)枚举推理缺乏对前提和结论的定量描述

枚举推理对于前提中的“若干”缺乏定量的刻画,对于结论中的“有些”也缺乏定量的刻画。特别是,枚举推理对于或然性结论中的“可能”的大小更是缺乏定量的刻画。

对于特称性判断而言,其形式是“有S具有属性P”。因为“有”的上限可以是全部,而下限是1,所以特称判断的量词“有”是一个很宽泛的范围。这虽然有利于扩大特称量词“有”的适用范围,但是不能精确地、定量地刻画到底“有多少S具有属性P”。在警务信息研判中,有1个被考察的某类对象中的成员具有某种属性,极少被考察的某类对象中的成员具有某种属性,近半被考察的某类对象中的成员具有某种属性,多数被考察的某类对象中的成员具有某种属性,绝大多数被考察的某类对象中的成员具有某种属性,乃至几乎所有被考察的某类对象中的成员具有某种属性,它们对于公安工作的意义和价值是不同的。[52]对于或然性判断而言,“可能某一/有些/所有S具有属性P”仅仅表明了“某一/有些/所有S具有属性P”具有某种为真的可能性,却没有刻画出这种为真的可能性到底有多大、概率到底有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