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思维中的契合法

一、侦查思维中的契合法

契合法又称求同法(the Method of Agreement),是指通过寻找包含某现象的若干不同实例共同包含的某事态,从而推出该事态与该现象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一种推理方法,其内容是:“如果任何给定的物体或者手段,不受抵消因素的影响而呈现出来,就能产生结果,那么就有有力的证据表明那个物体或者手段就是产生那个结果的原因。”[2]在侦查中经常用到的同一认定的逻辑基础就是契合法。

密尔是这样表述契合法的:“如果被探究的现象的两个或者更多的实例(instance)只有一个共同事态即所有实例均在其上相契合的事态,那么,该事态就是给定现象的原因(或者结果)。”[3]

契合法的结构形式可以表示为:[4]

A、B、C、D与w、x、y、z一起发生;

A、E、F、G与w、r、s、t一起发生;

所以,(可能)A是w的原因(或者结果)。(https://www.daowen.com)

契合法的特点是异中求同,可以系统地用于找出许多实例里所共有的单个情形,从而确定该情形为这些实例中的现象发生的原因,这在确定某一现象或者某一范围的情形时特别有用。在侦查思维中,每当侦查人员找到一个对给定现象的所有实例而言都是共同的情形,侦查人员就可以正确地推断出:他们至少已经找出它的原因的范围。契合法是侦查思维中最简单易用因而应用最为广泛的因果推理方法之一,在当前大数据背景下其应用范围更加普遍,正如有些学者所言:“在当下以大数据为背景的新的侦查常态下,信息碰撞、视频侦查、车辆GPS运行轨迹定位、旅馆业信息平台、重点人口查询乃至警务一键通等新手段大量植入侦查活动,使得它的应用空间越来越广阔,越来越应该被每一个侦查员所掌握并合理运用。”[5]

例如,某小区屡次发生电瓶车电池被盗案。侦查人员经过初步信息研判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应该是同一伙人。侦查人员在例行查询旅馆业信息平台时,发现了一个异常的现象:电瓶车电池被盗的那几个晚上,在一个固定的时间段内,某旅馆的某固定房间就会出现开房记录。侦查人员再次经过信息研判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就是在这个固定时间内开房以密谋盗窃行为的。经过部署,在犯罪嫌疑人再次在该旅馆开房时,侦查人员以例行检查为名进行突击检查,当场发现被盗的未运走的电瓶车电池若干以及作案工具等。经过审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盗窃电瓶车电池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契合法不仅试图发现原因与结果重复出现的链接,而且试图确定这个唯一的事态——不变地与人们探究原因或者结果的现象关联的那个事态。它不仅在科学探究中而且在侦查工作中非常重要而且应用普遍。该推理方法在确定一种现象或者事态的一个范围方面特别有用,对它的深入研究也会产生效果。在侦查中,如果侦查人员通过这种推理方法找到了一个对给定案情的所有事例来说都是共同的事实,那么侦查人员有理由认为可能发现了该给定案情的所有事例的原因。

但是仅仅适用该推理方法显然不足以确定待寻找的原因:在实际操作中,人们难以安排所有数据,以确定所有事例共同具有的一个事态。当探究发现所有事例中共同的事态不止一个时,该方法不能评价这些不同的可能性。这既是契合法的局限所在,也是其结论具有或然性的根源所在。在收集事态和现象时,某个作为原因或者结果的事态或现象很可能被遗漏掉,这样断言的作为原因的因素实际上另有他因;作为原因的事态可能不是一个单独的唯一的事态,可能是两个或者多个事态联合作用。契合法得到的结论具有“有限的一般性”,它仅仅适用于列举出来的那些场合,以及间接地通过两次归纳推理而适用于其他场合。

无疑,它是富有启发性甚至建设性的,乃至在一些不可能得出结论的情形下也是如此。虽然具有相同点不足以导致发现原因,但是缺乏相同点可以帮助人们确定哪些不是待研究现象原因的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契合法如同培根所言的那样本质上是排除法,它解释了这样的事情:在人们探究的现象出现的某些场合而不是在所有场合下出现的事态,不可能是该现象的原因。基于此,人们否定契合法得出的某个结论,可能是因为它们注意到了相同点的缺乏,从而推理认为契合法得出的该结论中的因果陈述不成立——结论断言的所谓原因与该现象无关联,它既不是该现象的充分条件也不是该现象的必要条件。契合法这种推理是或然的,但是缺乏相同点和一致性则无疑连这种或然性的推理也会削弱甚至摧毁。当然,即使排除了某个不是原因或者结果的因素,也不必然意味着剩余的因素中就存在作为原因或者结果的因素,而且排除本身也可能是错误的——这也再次表明了契合法结论的或然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