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条文解读
本条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不包括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的收回将按承包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另外,为了限制土地所有权人权利滥用,损害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应当在严格的程序下进行,必须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原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https://www.daowen.com)
【以案说法28】 村委会有权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2006年,某市为了建设轻轨铁路,开始对建设沿线的土地进行回收清理。高峰镇东沟村自9月25日进入协议签订阶段以来,总体进展平稳顺利,截至11月25日,协议签订率和搬迁兑付率分别达到90%、80%。
然而,村民黄某等人以自己行动不便难以搬迁、补偿金数额太低等种种借口拒不签协议、拒不搬迁,严重损害了村集体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为维护村集体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确保东沟村村民安置房尽早开工建设,村委会经研究,决定依法先行收回安置房建设区域内村民住户集体土地使用权。11月25日,东沟村村委会向安置房建设区域内的村民和生产经营户住户下发18份通知,要求其必须在11月29日前签订拆迁协议、搬迁交钥匙。对逾期不签协议、不搬迁的村民住户,村委会将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1月30日,村委会已向区政府报请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行政许可,区政府法制办随后向被拆户送达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后来经过多次协商,黄某仍拒绝搬迁,为了确保轻轨工程的顺利进行,高峰镇对拒不执行市政府批复的黄某房屋依法实施强制拆除,使该轻轨工程东沟段拆迁工作进入收尾阶段。
关联参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条
[1] 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出纳是否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规定的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有观点认为,对于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不能作狭窄的理解,应从广义上理解,不能仅限于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等村级组织的人员,应扩大到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的组长、各委员会等组织的人员等。(摘自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赵学玲等编写的案例注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