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七十四条 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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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2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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