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法律责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七十五条 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 条文解读

“谁破坏、谁复垦”是土地复垦工作的基本原则。凡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修建公路铁路和兴修水利设施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是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必须对被破坏的土地承担复垦责任和义务。复垦义务人必须根据破坏土地面积和类型、采出原矿量、复垦标准等,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确保土地复垦责任的落实。土地复垦费要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并足额预算。土地复垦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缴费单位和个人破坏土地的复垦工作。

如不履行复垦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履行义务,或处以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罚款。(https://www.daowen.com)

关联参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1条;《土地管理法》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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