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法律责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七十六条 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条文解读

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2)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3)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4)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拒不归还的;(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https://www.daowen.com)

未经合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如若非法占用后的土地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应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若非法占用并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关联参见

《刑法》第342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42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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