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法律责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法律责任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条文解读

为了保护农用地和农民利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限定除非在特殊情况下,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一般不得进入市场流通,尤其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

若有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首先应要求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当事人将土地使用权恢复原态。而且,应没收违法所得,包括出让金、转让金、租金及使用该集体土地所获得的收益。另外,还应当对违法者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https://www.daowen.com)

关联参见

《宪法》第10条;《土地管理法》第2、60-61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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