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取回仓储物,是否可以要求仓储公司退还部分仓储费?
案例实录
某娱乐公司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娱乐公司将2000个塑料人体模特存放于仓储公司,存放半年支付仓储费5000元。合同成立后,娱乐公司将2000个塑料人体模特送到仓储地。两个月后,娱乐公司称他们接到一合同,急需这批塑料人体模特。娱乐公司将塑料人体模特运走,并要求仓储公司退还其2000元仓储费,娱乐公司的要求成立吗?
律师分析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保管人应做好仓储物入库的验收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人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规定:“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某娱乐公司与某仓储公司的仓储协议自达成时起就已经生效,储存费用也开始计算。娱乐公司提前将2000个塑料人体模特取走,属于提前提取,依法不减收仓储费,娱乐公司不能要求仓储公司退还其2000元仓储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温馨提示
仓储合同系由一般有偿保管合同演变而来,因此在法律无特别规定之情况下,可适用保管合同的法律制度,赋予存货人提前提取货物之权利,同时不予减收费用,平衡各方利益。
自测小题
选择:甲公司与乙工厂订立了一份仓储合同,储存期限是2个月。该期限届满后,甲公司久未提货,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对此,乙工厂可以采取的措施有?[3]( )
A.加收仓储费用
B.将仓储货物转让给第三人
C.催告甲公司尽快提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