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物被毁损且有缺失,存货人该如何索赔?

仓储物被毁损且有缺失,存货人该如何索赔?

案例实录

天华公司生产了一批玻璃工艺水杯,由于没有联系好买方,决定将该批产品暂时寄存在当地一家仓库。双方约定存储期限为3个月,保管费1万元。合同签订后,天华公司将6000只玻璃水杯运至该仓库,库管人员经过验收全部入库。一个月后,天华公司找到了买家,前往仓库提取货物时,发现少了70只水杯,而且还有部分水杯受损,属于残次品。天华公司要求该仓库赔偿其损失,仓库以入库数量不准确和玻璃制品属易碎物品,难免会有损伤为由予以拒绝。那么,天华公司能要求该仓库赔偿自己的损失吗?

律师分析

仓库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在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当仓库对玻璃水杯完成验收后,因其保管不善,造成产品缺失,显然应当对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玻璃制品是易碎品,仓库作为保管方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避免其发生损坏,显然仓库方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既是其自身的权利也是其自身的义务。通过验收,保管人可以知道仓储物的质量、数量、性质等,以便确定合理的保管方法。一旦保管物验收入库,就表明保管人已经知晓了仓储物的相关信息,此时如果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就违反了合同约定,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自测小题

判断: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仓储合同,保管期内,甲公司发现仓储物发生变质或其他损坏,便自行处置了仓储物,事后才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