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向保管人声明寄存的是贵重物品,失主应该怎么办?
案例实录
某日下午,冯先生在商场给未婚妻买完结婚钻戒后接到了未婚妻的电话,她让冯先生到附近的超市买些日用品。因超市不允许带包入内,冯先生将随身携带的公文包寄存在超市存包处,领取了取物牌,之后就匆忙去买东西了。等冯先生从超市出来取包时才发现,包已被别人取走。冯先生找到了超市负责人胡某,胡某建议冯先生报案,但始终未能找到公文包。之后,冯先生向超市表明公文包内放有钻戒,要求超市赔偿自己的损失,而超市则以存包处有“顾客须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的提示为由拒绝赔偿,并称冯先生并未事先声明自己包内有贵重物品。那么,超市的理由成立吗?
律师分析
超市的理由不成立,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冯先生公文包内的贵重物品,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超市只能按照一般物品赔偿。原因如下:(1)冯先生将公文包寄存在超市存包处,并领取了取物牌,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2)保管合同成立后,超市作为保管人当然有义务保管好冯先生的包,因此,取物牌在冯先生手中,冯先生的包却被他人领走,显然是超市工作人员的失误。由于超市没有完善的安全措施,致使冯先生的包被冒领后很难查清,超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包内的贵重物品,因冯先生在存包时没有向保管人声明,也未经保管人员验收,在没有其他有力证据证明冯先生包内确有贵重物品的情况下,超市只能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https://www.daowen.com)
温馨提示
超市或者购物广场内通常都有包裹寄存处,一般是免费寄存或者低价(多为人民币一元钱)寄存,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如果没有重大过失,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时,应当向保管人声明,保管人验收后同意保管的,保管合同成立。寄存人未告知的,寄存人不能要求保管人承担超出合理预期的赔偿责任,保管人仅需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自测小题
选择:杨某出国前将爱宠波斯猫交给陈某保管,未支付任何费用。陈某是爱猫之人,对波斯猫照顾有加。不久后,波斯猫病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6]( )
A.无论如何,陈某都应当向杨某承担赔偿责任
B.无论如何,陈某都不需要向杨某承担赔偿责任
C.除非陈某能证明自己对波斯猫的病逝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否则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