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替人看包,包被偷走要承担责任吗?
案例实录
大学放暑假时,张某与李某相约乘火车回家。在候车室等车时,张某突然肚子疼,便将自己的背包交给李某照看,自己起身去了卫生间。此时,李某在候车室遇见了自己的一位老同学,随手将背包放在椅子上,上前跟同学聊天。当张某从卫生间出来时发现自己的背包不见了,于是要求李某赔偿她的损失。可李某觉得自己只是暂时替张某照看一下,帮忙而已,怎么可能承担张某的损失呢?
律师分析
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当张某将包交给李某照看时,双方达成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显然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是成立的。因此,李某有义务妥善保管张某的包。但在此期间,李某将保管物放置在不安全的地方,疏于保管,导致保管物丢失,其行为明显存在重大过失。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对无偿保管导致保管灭失的免责情形作了规定,即保管人须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李某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免责范围之内,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双方当事人成立保管合同时,可以约定保管的场所或者保管的方法,合同生效后,保管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管场所或方法妥善保管保管物。除非遇有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的利益,比如突降暴雨,不改变储存方法会致使保管物受潮毁损等,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因为这明显属于一种违约行为,保管人为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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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保管合同,委托乙公司在A市B区仓库保管货物。保管期内,乙公司为腾出空间给其他货物,自行将甲公司的货物搬运到A市C区。乙公司的行为( )。[7]
A.合法,只需要事前通知甲公司即可
B.合法,只需要事后通知甲公司即可
C.不合法,违反了保管合同约定
[1] 解答:B。
[2] 解答:A。
[3] 解答:AC。
[4] 解答:ABC。
[5] 解答:错误。
[6] 解答:C。
[7] 解答: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