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应该负责吗?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应该负责吗?

案例实录

甲受某物业公司委托去外地采购一批电话机,在途中不慎遗失了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在与电话机厂签订合同时,甲说明其受物业公司委托采购电话机,电话机厂向物业公司进行询问,物业公司对甲的身份予以确认。合同订立后,供货方电话机厂将电话机运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却拒绝接受,卖方为此损失5000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呢?

律师分析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甲受某物业公司委托去外地采购一批电话机,虽然遗失了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但是甲告知了电话机厂真实情况,电话机厂还向物业公司进行了确认,在此情况下甲与电话机厂签订合同。依法该合同直接约束电话机厂和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不予履行该合同,则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电话机厂5000元损失以及其他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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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订立中没有明确体现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情况下,委托人也直接受合同的约束,委托人不得擅自毁约,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因委托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并对其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自测小题

选择:南郡公司委托学明公司代其与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也知道学明公司是受托人。买卖合同订立后,南郡公司觉得自己在这笔买卖上吃亏了,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关于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

A.该协议仅对学明公司和甲公司有效

B.该协议对南郡公司有效

C.除非南郡公司对代理行为表示追认,否则不必受买卖合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