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图示目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收,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2)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3)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4)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税种。(5)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税种。(6)行为税类。包括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

除了上述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外,关税及由海关代征的税收,不适用或者不直接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图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90条,见第509页。

第三条 【依法进行税收工作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图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图示《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条,见第514页。

第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主管部门及其权限】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图示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国家组建中央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国家税务局机构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地(市、州、盟)中心支局;县(市、旗)支局。税务所(征收处)按经济区划设置,为支局的派出机构。

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1)增值税;(2)消费税;(3)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5)中央企业所得税;(6)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8)证券交易税;(9)企业所得税(另有规定的除外);(10)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13)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14)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建设维护税;(5)车船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1)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12)印花税;(13)筵席税;(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5)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1996年国务院国办发[1996]4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对税收征管范围进行了调整:1.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问题。(1)对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其应当缴纳的税收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凡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叉征管的,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销售额由国家税务局确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地方税务局确定。为有效实施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纳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做好税额的确定工作。(2)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按这次调整的征管范围进行征收管理。鉴于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流动性较大,为了减少税收收入流失,堵塞税收管理漏洞,防止重复征税,降低征收费用,双方税务局应当进行协商,尽可能相互委托代征。(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相互委托代征税款的,要严格按照收入归属入库。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包括3%的地方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图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一、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一、二

第六条 【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 【税收宣传】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https://www.daowen.com)

第八条 【纳税主体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图示1.纳税人的投诉权,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和实施税收管理的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1)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和检查过程中向纳税人重复要求报送相同涉税资料的;(2)同一税务机关违反有关文件规定或者违背公开承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实施一次以上纳税评估或者进行两次以上税务检查的;(3)税务机关未依照纳税人的请求,对拟给予纳税人的行政处罚依法举行听证的;(4)税务机关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未按规定开付收据;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未按规定开付清单;或者对扣押、查封的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未按规定及时返还的;(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推广使用的系统软件或者推广安装的税控装置的售后服务质量不满意的;(6)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2.纳税人的投诉权的行使。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一般应采取实名投诉。投诉可以采取书面投诉或者口头投诉等形式。纳税人进行书面投诉的,应当在投诉材料中载明下列事项:(1)投诉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姓名及其所属单位;(3)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4)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纳税人采取口头形式提出投诉的,也应说明(1)至(3)项内容,有条件的可以签字盖章。税务机关在告知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诉内容进行录音。

图示《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11-13条。

第九条 【税务机关加强队伍建设】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 【税务机关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职责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回避】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图示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近姻亲关系;(5)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图示《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条,见第515页。

第十三条 【公众的检举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的范围】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图示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图示《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条,见第5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