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 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二) 罪名详解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 (四) 》增设的罪名。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珍贵树木”, 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是指除珍贵树木以外,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中所列的其他植物。 “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 是指对非法采伐、毁坏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进行加工, 制作成的成品或者半成品。
3. 主观要件(https://www.daowen.com)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行为人明知是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 而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和出售。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构成本罪。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 是指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植物保护的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收购”, 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运输”, 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 “加工”, 是指人为制作成品或者半成品的行为; “出售”, 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三) 实务疑难问题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其中一种手段, 或者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珍贵植物及其制品中的一种, 就构成本罪; 实施了两种以上的行为, 或者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的既有珍贵树木, 又有珍贵植物及其制品, 仍为一罪, 不实行并罚, 量刑时可作参考。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344条的规定, 犯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依照《刑法》第346条的规定, 单位犯本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344条的规定处罚。
第344条中的“情节严重” , 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 可以从涉案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行业人获利数额等方面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