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数量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 罪名详解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1979年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子及其幼苗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和幼苗。禁绝毒品必须堵住源头, 要禁止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 就必须严格禁止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但法律并未规定以牟利为目的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 以利于惩处具有各种不同目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https://www.daowen.com)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 “非法买卖”, 是指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 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非法运输”, 是指将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在国内或者在国 (边) 境非法运输。 “非法携带”, 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随身携带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非法持有”, 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私藏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 是指没有经过物理、化学等方法杀灭植物生长细胞, 还能继续繁殖、发芽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 对罂粟籽严格加以管制。按照法律规定, 行为人只要具有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其中一种行为, 就构成本罪;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 仍为一罪, 不实行并罚。按照法律规定,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 必须是数量较大的, 才构成犯罪。
(三)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352条规定, 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 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 8号 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节录)
第十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 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 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
(三) 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