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二) 罪名详解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是指以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 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7条的规定, 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1979年刑法没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规定。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从未吸食、注射过毒品的人, 或者曾吸食、注射过毒品但已戒除的人。吸食、注射毒品, 损害人体健康, 给社会、家庭带来一系列问题, 并且诱发其他犯罪的发生, 必须予以禁绝。在目前吸毒者当中, 有些人就是由于受他人的引诱、教唆、欺骗而成为“瘾君子”的, 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青少年。要禁绝吸毒, 就必须对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 各缔约国应采取可能的必要的措施, 将以任何手段公开鼓吹或引诱他人去犯按照本条约确定的任何罪行或非法使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行为, 确定为国内法中的刑事犯罪。参照这一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有意使他人吸食和注射毒品。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动机各种各样: 有的为贩毒而鼓动他人吸毒; 有的为达到控制他人的目的; 有的则是给政府查禁毒品的工作设置障碍, 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含有毒品的物品让他人吸食 (如将毒品掺入香烟中给他人吸食), 或者以向他人进行鼓动等方法, 勾引、诱使、拉拢本无吸毒意愿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教唆”, 是指以宣扬吸毒后的“体验”、示范吸毒方法和劝说、授意、怂恿等其他方法, 故意唆使他人产生吸毒的意图并进而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教唆的方法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 也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 “欺骗”, 是指用隐瞒事情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 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如暗地里在药品中掺入毒品, 供他人吸食或者使用,使其不知不觉地染上毒瘾。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其中一种行为, 就构成本罪。实施两种以上行为的, 可以作为选择性罪名, 按一罪处罚,不实行并罚。至于被引诱、教唆、欺骗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瘾, 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 实务疑难问题
罪与非罪的认定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因此, 对于那些明显具有过失行为或因无意识行为引起他人吸毒的行为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如偶尔向他人谈起吸食毒品的快感, 在某种场合对此津津乐道等, 只要不是有意识地促使他人吸毒, 都不能认为是犯罪。对于只是自己吸食、注射毒品, 客观上对他人产生不良影响, 结果引起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欲望和行动, 不能以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定。(https://www.daowen.com)
对于实践中遇到的, 行为人见他人生病之后为了暂时减轻其痛苦, 将毒品说成是止痛药促使他人吸食或注射而致使他人染上毒瘾, 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在当时情况下确实找不到必要的止痛办法, 利用毒品减轻病人痛苦是唯一的选择, 而且行为人采取这种办法在主观上并没有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故意, 给病人吸食了毒品, 导致他人染上毒瘾,不能以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认定; 但如果行为人是借给他人止痛为由, 以达到诱使他人吸食毒品的目的, 由于行为人具有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故意, 应当以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处罚。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353条第1款规定, 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处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 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五) 法律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决定》修正) (节录)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 8号 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节录)
第十一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 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 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四) 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