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传播性病罪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六、传播性病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二) 罪名详解

传播性病罪, 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5条的规定, 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1979年刑法没有这一罪名。

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已满16周岁,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且患有严重性病的人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严重性病”, 主要是指梅毒、淋病。由于艾滋病也可以通过卖淫、嫖娼传播, 而艾滋病比普通性病更严重、更难以治愈, 因此艾滋病属于“严重性病”的范畴。至于其他严重性病的范围, 应当在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范围和卫生部门作为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从严掌握, 不能将普通性病作为严重性病, 防止扩大打击面。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破坏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卖淫、嫖娼行为, 对社会治安和社会的良好风尚具有很大的破坏作用, 是人所共知的。近些年来, 曾经绝迹多年的性病死灰复燃,并在全国迅速蔓延, 其主要原因是卖淫、嫖娼造成的。有的卖淫、嫖娼者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却仍然进行卖淫、嫖娼, 将性病传播给他人, 严重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因此, 对于这种行为应当按照犯罪处理。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仍然进行卖淫或者嫖娼。根据《涉卖淫刑案解释》第11条第1款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60条规定的“明知”: (1) 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 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2) 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 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3) 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 不构成本罪。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实施卖淫或者嫖娼的行为。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 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卖淫、嫖娼行为, 即构成犯罪。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 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罪与非罪的认定

构成本罪的传播严重性病的行为, 必须是通过卖淫、嫖娼的途径传播的。如果行为人通过恋爱、婚姻、强奸等将性病传染给他人, 或者将病菌通过衣裤、浴缸、毛巾等物传染给他人的, 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故意通过卖淫、嫖娼以外的其他方式将严重性病传染给他人, 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一罪与数罪的区分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有性病的人卖淫的, 其行为既触犯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又触犯了传播性病罪 (共犯), 但不实行并罚, 只定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罪, 从重处罚。

3、划清传播性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两罪在一般情况下是容易区分开来的。虽然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也会给人以健康上的伤害, 但从现代医学条件而言, 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都是能够治愈的。而且, 传播性病罪属于行为犯, 而不是结果犯, 被害人无论是否实际上被传染性病, 都不影响传播性病罪的成立。因此, 一般而言, 传播性病行为对公民身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可以为传播性病罪的罪质所涵括。

但是, 根据《涉卖淫刑案解释》第12条的规定, 行为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 未发生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实际后果的, 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行为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 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则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 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也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https://www.daowen.com)

4. 划清传播性病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实施强奸犯罪时, 其传播性病的行为是不能以传播性病罪定罪的。因为传播性病罪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卖淫嫖娼, 非卖淫嫖娼方式, 包括强奸、通奸等, 均不是传播性病罪的行为方式。在此情况下, 仅对所实施的强奸行为定罪处罚。但其通过强奸方式传播梅毒、淋病的行为可作为强奸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实施强奸犯罪的, 如果未发生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实际后果的, 在这种情况下, 行为人仅对其强奸行为负刑事责任。其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因没有实际危害后果, 不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也不能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如果致使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在这种情况下, 其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 但却不必认定为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而只需要认定构成强奸罪,并依照《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致使被害人重任、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规定处罚。

行为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奸淫幼女的, 也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360条第1款规定, 犯传播性病罪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60条第1款规定处罚时, 应当注意: 由于法律规定, 对卖淫、嫖娼的要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 对患有性病的要进行强制医疗。因此, 被判处刑罚的人, 如果性病在判决时仍未痊愈, 按照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1款第1项“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规定, 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对符合经2011年《刑法修正案 (八) 》第11条修正的适用缓刑条件的人, 可以判处缓刑, 以利于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五)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17〕 13号 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 (节录)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明知”:

(一) 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 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 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 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 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 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所称的“严重性病”, 包括梅毒、淋病等。其它性病是否认定为“严重性病”, 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 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 依照其危害、特点与梅毒、淋病相当的原则, 从严掌握。

第十二条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 以传播性病罪定罪, 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 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二) 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 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