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单位受贿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 在经济往来中, 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以受贿论,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 罪名详解
单位受贿罪,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从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6条的规定, 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1979年刑法没有单位受贿罪的规定。
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只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 不能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上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 在经济往来中, 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无论用于私分还是本单位的其他用途, 均属受贿行为, 应以单位受贿论。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 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但这种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授权和同意, 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者索取贿赂表现出来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4.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 单位受贿的行为, 除需符合以上构成要件外, 必须是“情节严重的”, 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 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单位以本身具有的职权或者职能为资本, 向与其有正常工作、业务或者经济往来的单位或者个人索取、收受贿赂, 否则便不履行职责、义务, 或者因受贿给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情形。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罪与非罪的认定
对于不具有情节严重的单位受贿行为, 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 单位受贿罪是将索取、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归单位所有,如果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后私分、中饱私囊的, 不适用单位受贿罪的规定, 应按对个人受贿罪的规定予以处罚。
2. 单位受贿罪的数罪并罚问题
同个人犯罪一样, 单位因受贿而进行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活动, 如进行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等, 又构成犯罪的, 对单位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予以处罚。单位受贿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单位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 如将单位受贿钱物个人私吞,构成贪污罪的, 个人又单独受贿, 构成受贿罪的, 等等, 均应与单位受贿罪一并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予以定罪处罚。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387条第1款规定, 犯单位受贿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在经济往来中, 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 法律链接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试行) (高检发释字 〔1999〕 2号 自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 (节录)
(四) 单位受贿案 (第三百八十七条)(https://www.daowen.com)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严重的行为。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 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 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在经济往来中, 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1. 单位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 单位受贿数额不满十万元,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 造成恶劣影响的;
(2) 强行索取财物的;
(3)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 〔2012〕 17号 自2012年8月8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确保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工作实际, 就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适用问题, 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职务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直接关系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效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深刻认识职务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要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既要考虑从宽情节, 又要考虑从严情节; 既要做到刑罚与犯罪相当, 又要做到刑罚执行方式与犯罪相当, 切实避免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不当适用造成的消极影响。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 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 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二) 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三) 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四) 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五) 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六) 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七) 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八) 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九) 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三、不具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全部退缴赃款赃物, 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 项的规定, 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不具有本意见第二条所列情形,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犯罪, 一审宣判前已将公款归还, 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 可以适用缓刑; 在案发前已归还, 情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四、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听取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 分析影响性案件案发前后的社会反映, 必要时可以征求案件查办等机关的意见。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五、对于具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但根据全案事实和量刑情节, 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并据此提出量刑建议的, 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