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15]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 罪名详解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 (七) 》第13条增设的罪名。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只能由与特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才能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则应依照《刑法》第388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 是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3.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4.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行为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而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 都是通过行为人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 而行为人本身并不具有相应的职权。所以, 本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是利用行为人与特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近亲属或者同学、好友等特殊关系而对其形成的影响力, 而不是行为人本人有什么职权。需要指出的是, 本罪的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是行为人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 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 伙同受贿的, 则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构成本罪必须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构成犯罪; 如果为请托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 不构成犯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的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 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 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根据《解释》 10条规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 参照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2. 本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两者的界限完全靠犯罪主体的不同来划定。本罪的主体是特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且均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既可以构成本罪, 也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 则应当以受贿罪处理。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388条之一第1款规定, 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 法律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12〕 22号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节录)
第十二条 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 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 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 谋取竞争优势的, 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 (高检会 〔1999〕 1号 自1999年3月4日起施行) (节录)
二、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构成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 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 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