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十三、私分国有资产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违反国家规定, 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较大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二) 罪名详解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违反国家规定, 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构成要件如下:

1. 主体要件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只能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构成。

2. 客体要件

私分国有资产罪侵犯的客体, 是国有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建设的制度。

3. 主观要件

私分国有资产罪由直接故意构成。

4. 客观要件

私分国有资产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 以单位名义, 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较大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 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使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 是指由单位领导个人或者经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所有职工或者是单位大多数职工的行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 实质上是以公开的形式, 集体侵占、贪污国有资产, 刑法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 且属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如果仅是单位内少数几个人暗中私分国有资产, 则属共同贪污行为, 不构成本罪。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罪与非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 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 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数额较大”, 是指集体私分的国有资产总数数额较大, 而不是指私分以后个人分得的数额较大。“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试行) 》中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 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应予立案。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以前, 这一数额标准可供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 一般不能以本罪论处。

2.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都侵犯了国有财产所有权, 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犯罪主体有所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属于单位犯罪, 只有国有单位才能构成, 而贪污罪多数只有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才能构成。二是客观行为表现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由于是“集体私分”, 表现为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由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尽管往往需要采用一定虚假掩饰手段以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管, 但对于单位内部人员而言, 往往是公开的或半公开的; 而贪污罪一般是秘密的, 不为参与共同贪污以外的人员所知。三是受益人员范围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表现为单位多数员工甚至全部员工均不同程度实际分得了财物,当然决策和具体执行人员没有实际分得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但是实际收益人员不能仅仅局限于决策和具体执行等少数人员; 而共同贪污犯罪中, 分得赃物的人员一般限于决策、具体实施和其他提供帮助的共同犯罪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明确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违反国家规定, 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 转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如改制后的公司、企业中只有改制前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少数职工持股, 改制前公司、企业的多数职工未持股的, 则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四) 情节与量刑

根据《刑法》第396条第1款规定, 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需注意的是, 本罪虽属单位犯罪, 但根据刑法规定实行的是单罚制, 即只追究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不应对单位判处罚金。此外, 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本罪中承担刑事责任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应当退赔私分的国有资产; 其他分得单位财物的单位职工, 虽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其分得的财物是国有资产, 也应当退赔。

(五) 法律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 〔2010〕 49号 自2010年11月26日起施行) (节录)

二、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处理

国有公司、企业违反国家规定, 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 转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改制后的公司、企业中只有改制前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少数职工持股, 改制前公司、企业的多数职工未持股的, 依照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https://www.daowen.com)

七、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的界定

本意见所称“国家出资企业”, 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 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是否属于国家出资企业不清楚的, 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界定。企业注册登记中的资金来源与实际出资不符的, 应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企业的性质。企业实际出资情况不清楚的, 可以综合工商注册、分配形式、经营管理等因素确定企业的性质。

八、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贯彻

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时, 要综合考虑历史条件、企业发展、职工就业、社会稳定等因素, 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严格把握犯罪与一般违规行为的区分界限。对于主观恶意明显、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犯罪, 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特定历史条件下、为了顺利完成企业改制而实施的违反国家政策法律规定的行为, 行为人无主观恶意或者主观恶意不明显, 情节较轻, 危害不大的, 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职务犯罪, 要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 充分重视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 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的损失。不能退赃的, 在决定刑罚时, 应当作为重要情节予以考虑。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试行) (高检发释字 〔1999〕 2号 自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 (节录)

(十一) 私分国有资产案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 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 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应予立案。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 〔2012〕 17号 自2012年8月8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确保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工作实际, 就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适用问题, 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职务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直接关系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效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深刻认识职务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要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既要考虑从宽情节, 又要考虑从严情节; 既要做到刑罚与犯罪相当, 又要做到刑罚执行方式与犯罪相当, 切实避免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不当适用造成的消极影响。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 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 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二) 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三) 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四) 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五) 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六) 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七) 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八) 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九) 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三、不具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全部退缴赃款赃物, 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 项的规定, 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不具有本意见第二条所列情形,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犯罪, 一审宣判前已将公款归还, 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 可以适用缓刑; 在案发前已归还, 情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四、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听取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 分析影响性案件案发前后的社会反映, 必要时可以征求案件查办等机关的意见。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五、对于具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但根据全案事实和量刑情节, 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并据此提出量刑建议的, 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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