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境外存款罪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十二、隐瞒境外存款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 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二) 罪名详解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 违反国家规定, 隐瞒不予申报的行为。

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隐瞒境外存款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2. 客体要件

隐瞒境外存款罪侵犯的客体, 是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款的申报制度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3. 主观要件

隐瞒境外存款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在境外存款的, 无论数额、币种, 还是存款于哪一个国家、地区, 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申报, 而故意不申报或者作不实申报。

4. 客观要件

隐瞒境外存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 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 而隐瞒不报, 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境外的存款”, 既包括在国外的存款, 也包括在我国边境以外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存款; 存款既包括外币现金, 也包括有价证券。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罪与非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 隐瞒不报, 是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必要条件。“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试行)》中规定: “涉嫌隐瞒境外存款, 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应予立案。”此立案标准, 可供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 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情节较轻的行为, 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 实践中可能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确实不了解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款应当申报的规定, 而未向有关部门如实申报。但当其知道或者被告知有关规定后, 能如实申报的, 只要查明他此前确实不知道这一国家规定的, 由于欠缺违法性故意, 依法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 隐瞒境外存款罪与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罪的区别

隐瞒境外存款罪与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罪的本质区别在于, 隐瞒境外存款罪, 在境外的存款, 一般是行为人个人所有的合法存款, 只是未按规定申报; 而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罪, 犯罪分子可能也将贪污、挪用、受贿来的公私财物兑换成外币存放境外, 当然也不会申报。但其在境外的存款本身为犯罪所得的赃款, 存放境外只是行为人转移赃款、赃物的一种手段,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不应以隐瞒境外存款罪定罪。

(四) 情节与量刑

根据《刑法》第395条第2款规定, 犯隐瞒境外存款罪的,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五) 法律链接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试行) (高检发释字 〔1999〕 2号 自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 (节录)(https://www.daowen.com)

(十) 隐瞒境外存款案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 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 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隐瞒境外存款, 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应予立案。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 〔2012〕 17号 自2012年8月8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确保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工作实际, 就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适用问题, 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职务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直接关系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效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深刻认识职务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要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既要考虑从宽情节, 又要考虑从严情节; 既要做到刑罚与犯罪相当, 又要做到刑罚执行方式与犯罪相当, 切实避免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不当适用造成的消极影响。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 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 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二) 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三) 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四) 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五) 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六) 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七) 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八) 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九) 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三、不具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全部退缴赃款赃物, 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 项的规定, 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不具有本意见第二条所列情形,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犯罪, 一审宣判前已将公款归还, 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 可以适用缓刑; 在案发前已归还, 情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四、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听取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 分析影响性案件案发前后的社会反映, 必要时可以征求案件查办等机关的意见。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五、对于具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但根据全案事实和量刑情节, 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并据此提出量刑建议的, 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