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私放俘虏罪
(一) 法律规定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 罪名详解
私放俘虏罪是指擅自将俘虏放走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军职罪条例》没有规定此罪名。
私放俘虏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所有军人。在司法实践中, 多为负有看押、管理俘虏职责的军人。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俘虏管理秩序。俘虏是我军消灭敌人有生力量的成果。私放俘虏的行为破坏战时俘虏管理的正常秩序, 抵消我军的作战成果, 增强敌人的实力, 将对作战造成严重危害。(https://www.daowen.com)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私放俘虏, 破坏俘虏管理秩序的行为, 将会造成危害作战的结果, 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放走俘虏的行为。俘虏是指在作战中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 及其他为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我军对俘虏的处理, 要经过甄别、审讯、教育后, 区别对待。未经批准, 不得私自放走俘虏。私放俘虏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战时, 也可以发生在战后, 所以本罪没有限定为战时犯罪。
(三) 实务疑难问题
根据《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30条: 凡涉嫌私放俘虏的, 应予立案。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447条规定, 犯私放俘虏罪的, 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条中的“私放重要俘虏”, 一般是指私放俘虏中的中、高级军官, 掌握重要秘密的人员, 或者专为了解敌情抓的俘虏等人员; “私放俘虏多人”, 是指私放俘虏3人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 一般是指暴露我军秘密的、收受俘虏钱财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均为加重处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