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私放俘虏罪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十、私放俘虏罪

(一) 法律规定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 罪名详解

私放俘虏罪是指擅自将俘虏放走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军职罪条例》没有规定此罪名。

私放俘虏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所有军人。在司法实践中, 多为负有看押、管理俘虏职责的军人。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俘虏管理秩序。俘虏是我军消灭敌人有生力量的成果。私放俘虏的行为破坏战时俘虏管理的正常秩序, 抵消我军的作战成果, 增强敌人的实力, 将对作战造成严重危害。(https://www.daowen.com)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私放俘虏, 破坏俘虏管理秩序的行为, 将会造成危害作战的结果, 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放走俘虏的行为。俘虏是指在作战中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 及其他为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我军对俘虏的处理, 要经过甄别、审讯、教育后, 区别对待。未经批准, 不得私自放走俘虏。私放俘虏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战时, 也可以发生在战后, 所以本罪没有限定为战时犯罪。

(三) 实务疑难问题

根据《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30条: 凡涉嫌私放俘虏的, 应予立案。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447条规定, 犯私放俘虏罪的, 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条中的“私放重要俘虏”, 一般是指私放俘虏中的中、高级军官, 掌握重要秘密的人员, 或者专为了解敌情抓的俘虏等人员; “私放俘虏多人”, 是指私放俘虏3人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 一般是指暴露我军秘密的、收受俘虏钱财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均为加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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