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十九、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一) 法律规定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 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 罪名详解

战时残害居民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的行为。无辜居民, 是指对我军无敌对行动的平民。

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抢劫、抢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本罪是从《军职罪条例》第20条的规定, 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所有军人。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群众工作秩序。我军历来有严格的群众纪律,任何时候都要保护群众的正当利益。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严重违反战时群众纪律, 败坏我军的声誉, 损害我军与战区群众的关系, 破坏战时群众工作秩序, 增加我军作战的困难, 将对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损害战区无辜居民的利益, 会破坏战时群众工作秩序, 造成危害作战的结果, 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https://www.daowen.com)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只能发生在战时, 而且是在军事行动地区, 即战区,包括国内战区和境外的战区。因为这一条的立法原意是惩治在战区对无辜居民滥施暴行的犯罪行为, 但《军职罪条例》第20条的规定却表述为“在军事行动地区”, 范围过大, 甚至包括平时的训练、演习地区, 所以修订刑法时增加了“战时”的限制。受侵害的对象都是战区无辜居民, 即对我军没有采取武装敌对行动的平民。残害不是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 而是一个集合的犯罪行为概念, 往往包括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如殴打、体罚、虐待、监禁、奸淫、杀伤无辜居民, 焚烧、毁坏无辜居民的财物等, 掠夺财物也是一个集合的犯罪行为概念, 包括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等。在司法实践中, 犯罪分子实施本罪往往既残害无辜居民又掠夺无辜居民财物, 所以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不进行数罪并罚。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犯罪; 同时实施几种行为的, 仍是一罪, 不实行并罚, 但量刑时可作参考。

2. 正确处理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与刑法有关犯罪的法条竞合问题

如上所述, 本罪是集合犯罪, 包含很多具体的犯罪行为, 因而与刑法的有关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因本罪是军人在特定时间、地点实施的, 应优先适用本条的规定, 所以不再适用刑法对其他有关犯罪的规定。

(四) 情节与量刑

依据《刑法》第446条规定, 犯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446条规定处罚时, 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该条中的“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 , 都是加重处罚情节。 “情节严重”, 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聚众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首要分子; 残害无辜居民多人的; 掠夺无辜居民财物数额巨大的; 残害无辜居民手段恶劣的; 严重影响我军军事行动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 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残害大批无辜居民的; 残害无辜居民手段特别恶劣的; 掠夺无辜居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 严重影响我军重要军事行动的;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2. 该条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 法定最低刑期6个月有期徒刑, 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在审理案件时, 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节, 区别对待, 恰当量刑。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