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程序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规定了详细的操作程序,这些程序当事人和法院都必须遵守。

(一)财产保全程序的启动。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开始,法院不得依职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开始,必要时,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开始。

(二)财产保全的管辖。诉前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由受诉法院管辖,这自不待言。

(三)财产保全的担保。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在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时,申请人也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驳回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在法院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时,申请人无需提供担保。

(四)财产保全的裁定。法院在接到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也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立即执行。

(五)财产保全的解除。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概括而言,财产保全会因下列原因解除:

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2.保全错误的。(https://www.daowen.com)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的。

4.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5.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财产保全裁定的。

6.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7.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和注册商标权的保全一次有效期为六个月,超过期限当事人没有继续要求财产保全且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六)财产保全措施错误的救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错误的救济方式有以下几种:1.复议。《民诉解释》第171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赔偿。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发生错误,给被保全财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