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先予执行

第四节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对于某些特殊的民事案件在终审判决作出以前,为解决一方当事人的生活或者生产急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讼措施。(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