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在招聘教职员工时是否需要对其进行背景调查?是否需要对其进行心理健康测评?

38. 学校在招聘教职员工时是否需要对其进行背景调查?是否需要对其进行心理健康测评?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教育部、公安部下发《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前,教师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犯罪违法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三部门联合发布的《意见》是我国首次在全国范围通过规范性文件形式对教职员工入职查询作出规定。 《意见》有效地解决了此前因查询范围、方式不规范、不统一而产生的各个地方“各自为政”问题,大大提升相关查询效率,有效解决漏查再就业等问题, “因性侵违法犯罪受到处罚后,换个地方又混进教职员工队伍”的情况基本上不会再出现。

《意见》把查询的范围限定为狭义的性侵行为信息,包括以下三类:因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被作出有罪判决的信息;因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被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信息;因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信息。对具有以上三类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学校不能录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予认定教师资格。

此前,某某师范大学即将正式走上教师岗位的某位男性毕业生,在社交软件上上传自己学生的照片,表明自己的恋童身份,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学校及时采取相应的行动,禁止他从事教师行业。这说明在学校里学习的未成年人,其面临现实而紧迫的危险。教职工是密切联系未成年人的人群, 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出发,禁止有侵犯未成年人前科人员继续从事教师职业,这是各国的普遍做法。这就要求我们尽快让教师资格证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让全国各地有犯罪前科的教师都有案可查。同时,教师资格认证系统要与公安部门犯罪记录查询系统对接,让有犯罪前科人员无法参加教师资格认证考试,建立全国性的侵犯未成年人案件查询系统,实现对“性侵前科人员”一键可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入职查询并不应当只是单纯被限定在性侵犯罪之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校应当予以背景调查,因为教师这个岗位不是普通的职业,它还肩负着培养社会合格人才的重要任务。如果说申请入职的教师曾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也应当审慎考察。校园暴力并不只是存在于学生之间,老师和学生之间也有可能会存在校园暴力。并且与同龄人之间的暴力相比,来源于教师的暴力更加让学生感到痛苦,更可能会被身边的人孤立。

素质教育推行以来,人们更多地注重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而对教师的心理健康教育缺乏应有的重视程度。学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重视的是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知识技能和业务水平素质的提升,而有可能忽视教师心理素质的提高。人的心理问题的产生就如同生理疾病一样,可以发生于任何年龄阶段的任何人身上,教师心理健康与学生的心理健康一样也需要保障。在学校中,由于授课教师是与学生产生直接关系的主体,因此,学生的心理状况很大程度上受教师的心理健康状况影响,尤其是消极情绪和不健康的心理问题具有强烈的传染性。部分教师面对教学压力、工作压力会产生不良情绪,这些不良情绪若不能及时得到缓解或消除,会导致这些教师缺乏成熟的自控能力,并且容易将这些负面情绪带到工作和生活中。在进行教学和学生管理过程中,教师的责骂和不耐烦的态度,会对学生造成直接伤害,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极大负面影响。而且由于初中阶段的学生不能正确地分辨是非并且自控能力较差,他们也可能会模仿教师的不恰当态度和行为。

美国全国教育联合会曾开展关于教师对学生影响的研究,并形成《各级学校的健康问题报告》。报告显示,不能控制自己情绪的授课教师对学生产生抑郁心情、偏见、性格乖戾等表现有决定性作用。这种消极的连锁效应就像诸多危险传染病一样,使学生的健康心理环境受到污染。更值得注意的是,教师存在心理问题是一个普遍现象,通过对不同阶段教师进行访问调查,发现教学压力存在于大多数教师身上。为教师和学生营造健康的心理环境,需要引起社会和校方的重视。受我国目前教育方式的影响,教师的工作压力巨大,不仅要完成教学目标,还要关注学生的生理和心理健康,长期的工作压力不但会影响教师身体健康,还会让教师心理也变成亚健康状态。再加上大多数教师自尊心强,不正视心理健康问题,参加心理辅导。针对这种现象,学校要采取针对性举措,有所作为,比如着力为教师合理减负,减少不必要的工作负担,并聘请专业心理辅导人员按时为教师提供心理辅导和疏导,更好维护教师心理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