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如何处理品行不良或有教唆、胁迫、引诱学生实施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教职工?

39.应当如何处理品行不良或有教唆、胁迫、引诱 学生实施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教职工?

教职工是学校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统称。2015年,我国小学教职工548.94万人,初中教职工397.63万人,高中教职工254.32万人。 (2) 随着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投入,这一队伍还在不断壮大中。教职工是学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主力军。在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的领导下,教职工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认真落实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保证学校各个工作环节的正常运行,从而使学校的整体工作实现预期的目标。可以说,教职工不仅是学校乃至整个国家教育系统的“血液”,也是青少年学生在学习生涯中最亲密的陪伴。

然而,越亲近的人往往越容易给我们带来极大的伤害和负面的影响。2018年12月14日,甘肃省某县某小学的一名一年级教师一口咬定自己班上的赵同学偷窃了其口红,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唆使全班同学对其进行谩骂和殴打,致使其终身无法生育。2021年4月3日,河南省某县某学校一名老师,因其班上两名学生上课未认真听讲而大发雷霆,下课后,其教唆班上所有的学生殴打该两名同学致轻微伤……类似的校园悲剧可能此时此刻正在某个学校的某间教室里上演,不仅仅是案例中那些被殴打、被欺凌的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伤害,对那些受老师教唆而实施暴力行为的学生而言,他们本该纯真善良的思想和心灵也遭受了来自成人世界的玷污。

玛利亚·蒙台梭利曾说: “孩子的每一次成长,都是从模仿大人开始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生活上最亲密的陪伴,毫无疑问是他们的第一任老师。而教职工群体作为未成年人在校学习过程中最常见的“大人”,其一言一行都可能成为模仿的对象,甚至他们的指令会被奉为圭臬。但未成年人的身心还未发育成熟,判断是非的能力也较弱,因而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往往只会机械模仿或听从,而没有能力甄别行为的好坏善恶,也无法独自承担自身行为的后果。因此,相较于其他职业而言,教职工特别是传道授业解惑的教师,其职业道德要求应当设置得相对较高,以保证其在校内的言行举止不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造成负面影响,进而间接起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效果。鉴于此,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于2018年11月8日,研究制定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包括: (1)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3)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4)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6)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7)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8)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规范从教行为。勤勉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当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职工有违反上述师德的不良行为或者有教唆、胁迫、引诱学生实施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力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依据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予以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可以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教职工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职员工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依法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若教职工的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有义务及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教职工确有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犯罪或其他故意犯罪行为,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对其立即开除并撤销相关教育资质,终身禁止其进入教育系统。

另外,由于教职工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学校有义务甄选适格人员从事教学工作。当在校教职工有严重违背师德、侵犯学生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后果的,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因选聘不当的职务过失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