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矫治教育措施的行政决定不服,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68.如果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矫治 教育措施的 行政决定不服,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矫治严重不良行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故如果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矫治教育措施的行政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从寻求救济的对象上讲,针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上述矫治教育措施的行政决定,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依法向作出矫治教育的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同级政府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救济的途径上讲,接受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先向作出行政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例如,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甲采取责令其接受社会观护的行政决定。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所以,甲及甲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依法选择向上海市长宁区政府或者上海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经过复议后,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根据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相关规定,甲及甲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复议机关和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作为共同被告,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或者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复议之后复议机关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