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学校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有什么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为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家庭教育至关重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自身家庭教育中的困境往往依靠自身的力量难以解决,需要国家和社会从各方面予以引导和救助。在操作层面,尽管在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各方面有积极的改变,但是多数与父母的关系并没有改善,因此专门学校可以与父母加强联系,多开设家访、家长会、亲子活动、心理辅导等活动,帮助父母开发自我教育的潜能,提高父母自身素质,与专门学校形成合力,使未成年人在离开专门学校之后,父母仍然可以对未成年人形成积极影响。这也是防患于未然,避免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再次产生的最佳选择。
定期向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是专门学校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有的责任,也是法律对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重要保护。在学校功能方面,专门学校教育是义务教育的重要形式,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功能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通过建立德育实践基地、法治教育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开设义务教育和校本课程,提高未成年人的学习兴趣和文化素养,矫治不良的行为习惯。将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与家庭及时保持互动,针对每个未成年人的差异和特点,开展个性化教育矫治,可取得明显的教育转化效果。调查数据显示,90%以上的专门学校有家长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介绍学校的教育情况,介绍学校正在或准备开展的教育活动,并请家长给予配合,共同达成教育目标。学校开展亲子活动,调节家庭亲子关系。76.7%的学校经常指导家长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60.8%的家长认为孩子进入专门学校之后性格变得开朗,53.4%的家长认为孩子学习成绩有所提高,51.1%的家长认为孩子改正了以前的不好行为,38.6%的家长认为孩子与父母的关系有所改善。 (2) 这些可以在对学生的调查数据中得到印证。专门学校应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行使看望权时,专门学校有协助的义务,包括为对方看望提供便利条件,在约定的时间接送未成年人,及时告知未成年人等。专门学校不能故意设置障碍或者忽视拒绝父母及未成年人的看望请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承担监督职能,采用相关行政措施对拒不履行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进行敦促及处罚。除特殊情况不能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确保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的看望权不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也是对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专门教育期间的学习生活安全的重要保证。这项法律制度有助于维持未成年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感情联系,从而确保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从而辅助以教育、感化的方式来改变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使其成功复归社会。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正会影响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它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对未成年人的整体安全和利益造成重要影响。
专门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时,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此,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此条款明确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对未成年人专门教育期间的学习生活安全提供了重要保证。
(1) 《市中院召开全市法院少年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载ZAKER网2017年5月31日,http://www.myzaker.com/article/592e85261bc8e0b54c0003f8。
(2) 《56.9%的专门学校学生有过逃学经历,工读教育重在教育和保护》,载搜狐网2018年7月23日,https://www.sohu.com/a/242827671_372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