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亲属能否探望正在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
67.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亲属能否探望正在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亲属可以探望正在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本条规定是对父母的探望权利的重要保障。(https://www.daowen.com)
专门学校应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亲属行使探望权提供便利。探望权的行使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也就是说,探望权不仅仅是为了维系亲情,更是为了让父母对未成年人尽到关心、照顾、教育义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这一职责在未成年人接受专门教育期间也应继续履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基础和关键是从家庭教育抓起,尽最大可能地挽救失足未成年人,规避法治教育断档期存在的潜在风险。在探望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愿望,严格、周密地考虑探望的手段、方式、时间、地点等因素,父母与子女之间一次倾心交谈、一句真诚的询问、一张爱心照片的寄送等多种灵活的探视方式有时候也会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发展。
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亲属的探望权应作出必要的限制。原则上,应依法保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亲属探望权的实现,但如果出现探望可能违背未成年人意愿,并危害到未成年人成长的情况,应当对探望进行限制。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探望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危及子女人身安全;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重病,可能危及子女身体健康;探望权人吸毒或对子女有暴力倾向,可能危及子女生命健康;探望期间有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打架斗殴、参与赌博、观看色情淫秽音像制品等行为,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权人频繁探望,违反规定探望子女,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或对子女有侵权行为、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子女利益,危害子女生命健康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上述规定在对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亲属同样适用。相关实证研究显示 (1) ,未成年犯的父母的学历绝大多数集中在“小学” “小学未毕业” “初中” “初中未毕业” “高中” “高中未毕业”,整体文化水平偏低,且其父母所从事的工作也以农民、工人和无职业为主,主要属于经济收入偏低的社会群体。该报告进一步指出,有将近一半的未成年人未能与亲生父母长期生活在一起,生活对象主要包括爷爷奶奶、兄弟姐妹和朋友。当未成年犯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怠于承担责任甚而放弃履行责任时,法律体系内并未规定其他有效的制约方式。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这种仅以训诫了事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收效甚微,因为问题家长自身的行为比犯错的未成年人更难纠正。并且很多时候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本身就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管教失败的结果,仍旧交由他们管教或者探望的效果令人质疑,再继续履行监护职责并不利于未成年人恢复身心健康。譬如,父母一方或双方因犯罪、精神病、传染病、酗酒或性情粗暴有虐待未成年人的行为而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时,原则上应对探望权加以限制,而这种限制措施可以由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未成年人自己或者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专门学校提出。专门教育既要保证未成年人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也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积极预防和及时矫治,整顿包围未成年人的不良社会环境,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使刑罚的目的由事后的消极惩罚转向事前的积极预防,有利于把未成年人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