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注意什么?
首先,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并邀请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帮助的亲属或老师等参与教育活动。
其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根据实际需要并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司法机关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者的社会及心理情况进行评估,前者可由司法机关自行或委托社会组织或团体针对未成年人的情况进行社会调查;而对于后者司法机关须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在刑事诉讼和矫治教育等过程中,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的报告可作为办理案件以及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必须给予适用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充分保护。 《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满足一定条件、罪行较轻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正处于哺乳期或妊娠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为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益,帮助未成年人尽快回归正常生活,针对可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但无固定居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担任保证人,必要时可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社会观护即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适当场合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https://www.daowen.com)
被拘留、逮捕以及正在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还应当和成年人分别关押,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与成年人分别进行。相对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的心智尚不成熟,偏好模仿学习,容易受到他人的教唆挑拨,与成年犯罪违法人员分别关押、分开进行矫治教育能达到隔离的效果;且未成年犯罪人员的身心情况比较特殊,要达到良好的教育成果,对症下药是关键。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人员的身心特征,结合特定人员的心理状况、原生家庭、发育情况、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
最后,司法机关应当配合其他相关部门保障被拘留、逮捕以及正在执行刑罚的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受司法保护。在司法活动中,司法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义务教育是未成年人进入社会的踏板,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内容是未成年人构建知识体系的基石。我国有数万未成年劳教人员和犯罪人员,他们需要接受国家提供的均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通过学习才能获得顺利进入社会并被社会其他民众接受的机会。司法机关必须积极与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接洽商讨,密切关注未成年犯罪人员的学籍情况、课时规划以及教育内容等问题,为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