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和审判涉罪未成年人,哪些人需要到场?
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一个社会问题,而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如何有效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显得尤为重要。为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传统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要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参与。但在很多情况下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或不宜参与。比如,有的未成年人是外来务工人员,父母在老家无法到场;有的未成年人自己拒绝透露家人的联系方式;有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本身不愿意到场配合工作。为解决这一难题,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对原刑事诉讼法的法定代理人参与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不但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将法定代理人的参与由原来的选择性规则升格为强制性规则,而且规定“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2018年修正的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沿用这一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讯问和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到场的主体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参与的情况下,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法定代理人以外的需要到场的人也被称为合适成年人。
讯问和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员的职责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具体而言:第一,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这是法定代理人独有的权利;第二,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第三,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代理人提出意见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提出侦查人员在讯问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检察人员在讯问中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接受并纠正”。(https://www.daowen.com)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代理人和其他人员参与讯问和审判程序中的职责有所不同。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在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这是法定代理人的特殊职责,其他到场人员不能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