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应当邀请哪些人参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活动?

73.司法机关应当邀请哪些人参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 教育活动?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与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

2021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对未成年犯罪人,特别是低龄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能一判了之、一关了之,而是要认真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所以,犯罪学研究表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除了未成年人本身的心理原因、生理原因之外,还涉及家庭、社会等因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二条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关爱、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司法机关在进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活动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综合性因素,对症下药;不应将主体局限于专门教育工作者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使教育活动流于形式,而是需要以实质性有效的教育成果作为最终目标,尽可能利用一切社会资源感化、挽救未成年犯。根据朋辈支持理论,未成年人的朋辈与其有更为接近的社会生活经历及成长环境,在爱好、价值观以及文化背景有高度的相似性。这种高度相似性会为接受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相较于笼统地提供教育者带来更为深层次的信赖感和亲切感,以至于更为顺利地推动辅导教育进程。与之类似,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已经与其建立了良好关系的亲属、教师或辅导员等同样能在教育活动中积极有效地建立帮助者与帮助对象之间的信任以及合理的情感互动,将教育活动从单向的辅导式活动转化为双向的情感交流。熟人帮扶能给予未成年人更贴合特定生活经历与成长历程的关怀帮助,找出其内在的心理症结。

综上,在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活动中,司法机关应当邀请有利于推进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活动的人员参与,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及其他成年亲属、教师、辅导员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