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适成年人?对其在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有何要求?

75.什么是合适成年人?对其在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有何要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讯问,被害人、证人接受询问时,法定代理人应该到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可以由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这些人被统称为合适成年人。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过程中,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从而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制度,被称为合适成年人制度。该制度源于1972年发生于英国的肯费特案,后来在欧美国家被普遍确立,同时也被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吸收。

我国于2003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首先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等地展开试点工作。通过十余年的摸索,各地分别发展出各具特色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吸收了上述三地的经验做法,虽未采用“合适成年人”这一表述,但在“特别程序”一编中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作出了实质性的规定,且在2018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予以沿用: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同时规定了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也适用该款规定。至此,我国立法实质性地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制度。

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主要发挥以下功能:一是沟通功能。未成年人的年龄正处于人生发展的重要阶段,无论是承受力还是理解力都存在一定的欠缺,身心不够成熟,因此在接受讯问时,会出现不理解问题的现象发生,也会出现言不由衷、背离现实等问题,这些都为刑事案件的办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合适成年人的参与一方面能够帮助未成年人理解讯问中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强沟通的效率。二是抚慰功能。公检法机关的特征在于庄重、严肃,对抗性较强,在接受讯问的过程中,未成年人很容易出现畏惧、紧张、恐慌等不良反应,不能顺利地回答公检法机关提出的问题。这时合适成年人的参与能够较大程度上地解决这些问题。三是教育功能。未成年人之所以会步入歧途、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与所受的教育情况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合适成年人在介入的过程中就能对其进行教育,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四是监督功能。在讯问过程中,刑讯逼供、威逼利诱等非法行为时有发生,再加上未成年人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应对能力比较弱,导致非法讯问行为的现象更加严重。当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过程中后,能够约束公检法机关的行为,避免出现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条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与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在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合适成年人主要发挥教育功能。应当做到以下几点。(https://www.daowen.com)

第一,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教育。合适成年人懂得一些心理学、教育学的相关知识,能够与未成年人进行良好的沟通交流,可以缓解未成年人的不良心理状态,更容易得到未成年人的信任和接受,能够起到更显著的教育效果。如果不能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难以得到未成年人的认同,无法从根本上改变未成年人的思想,对未成年人教育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第二,与未成年人建立良好的关系,进行感化教育。与未成年人建立良好的关系,不会引起未成年人的反感和抗拒。选择合适成年人时,应当注意选择未成年人比较亲近的亲属或者比较尊重的老师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身心不够成熟,容易意气用事,情绪化较为严重,存在一定程度的叛逆心理。如果选择未成年人反感和抗拒的人进行教育,可能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

第三,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进行教育。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最主要的就是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让未成年人了解法律知识,认识到违法的严重后果,形成守法意识,真正回归社会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这不仅需要合适成年人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还需要合适成年人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对未成年人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