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领域如何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92.在司法领域如何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 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即便涉嫌实施犯罪行为,部分权利受到限制,在注重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的当下,犯罪人依法享有的隐私权仍然受到法律保障。然而,由于施害主体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普遍获得社会的巨大关注。为了博取关注度,不少新闻媒体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过度报道,违法曝光未成年犯的个人信息,而民众朴素的正义观也在不当传播未成年犯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最终导致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遭到侵害。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规定,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为了应对社会力量对于未成年犯罪者个人信息的侵害,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建立未成年犯隐私保护机制,司法机关亦应更有实效地落实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司法程序中对于未成年犯隐私的保护。

在司法审判程序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涉及公民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的第一审案件不公开审理。这些法律规定适用于所有公民,以在司法审判程序中保护公民隐私权为目的,自然适用于未成年犯。除此之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针对未成年犯特别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除上述普遍适用于我国公民的相关隐私权的法律规范之外,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及未成年犯还制定了相关法律。作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纲领性文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1)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2)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3)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1999年司法部部长办公室通过的《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在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的档案资料应当严格管理,不得公开和传播,不得向与管理教育或办案无关人员泄露。对未成年犯的采访、报道,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批准,且不得披露其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犯的资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犯的隐私。该规定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档案资料的管理作出规制,严格限制了未成年犯采访报道的内容和接受采访的未成年犯的曝光度。

完成矫治教育、接受刑事强制措施或刑罚处罚后,未成年人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应当被依法封存,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的记录,以及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适用前款规定。

除了以上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中散见的对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之外,我国司法机关根据相应的法律,也都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规范及指导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保障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防范对未成年犯隐私权侵害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文书公开的相关内容中明确指出,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裁判文书人民法院不予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