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什么?封存内容包括哪些?它对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有什么意义?
如何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国家治理中必须高度重视的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根本问题。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犯罪意味着他们将被留下“犯罪”的标签,也会打上“犯罪”的烙印进而导致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后受到社会的排斥,难以重新融入学习生活中。然而,未成年人可能是由于在其成长过程中缺乏家庭和学校的引导,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少年的未来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了国家的未来,无论是从域外经验还是我国实际来看,通过给予未成年人一定的特殊关怀,不管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后的教育改造,还是帮助其重返社会从而预防其再犯罪,均具有重大意义。因此,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正式将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纳入其中(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在第二百八十六条)。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一条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具体的适用都进行了规定。在本次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九条中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的记录,以及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基于此,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明确了适用对象。依照该规定,适用该制度的对象为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该未成年人在审判时或者执行刑罚时已满18周岁,但是在其实施犯罪时尚未满18周岁,即可适用该制度。第二,明确了刑度条件。根据该规定,并非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都可以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只有当其所判处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时,才可以适用该制度。第三,对于查询主体及查询的目的进行了限定。即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有关单位对犯罪记录进行查询的,需要依据“国家规定”。该“国家规定”有严格的限定,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2022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自2022年5月30日起施行。该实施办法涵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定义及范围、封存情形、封存主体及程序、查询主体及申请条件、提供查询服务的主体及程序、解除封存的条件及后果、保密义务及相关责任等内容,基本上解决了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根据该实施办法的规定,封存内容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具体包括: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分案办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与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确立,对于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https://www.daowen.com)
第一,该制度契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条规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将未成年人的部分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并且相应的司法机关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一般认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一旦进行了封存就不得使用,因此从此角度而言,一方面,该制度契合我国确立的对未成年人犯罪所实施的教育、感化以及挽救的方针;另一方面,该制度规定对于封存的犯罪记录在一定的条件下又允许予以解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未成年人更好地再社会化。我国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所谓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指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恶性犯罪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处以较为严苛的刑罚;对于社会危害性小、情节简单的案件出于给予犯罪人更多的机会的考虑从而予以轻刑化处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则契合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对犯罪危害性较小的未成年人犯罪予以轻刑化处理,将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从而减少未成年人在刑满释放后的心理压力,使得未成年人更好地重新踏入正常生活。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为犯罪未成年人提供教育及就业机会,有助于使未成年人实现自身价值,树立健全的人格。同时结合后期的社区矫正及帮教措施使未成年人更好地自我反思,从而认罪悔罪,不愿犯罪。
第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虚化乃至免除“标签理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影响。标签理论是以近代美国著名现代社会学家莱默特和贝克尔的理论为基础而不断发展逐步形成的理论。具体而言,这一理论认为每一个人在其一生当中,或多或少会实施违反法律或者社会道德的偏差行为,但如果这种行为在被社会或者他人评价之后定义为“偏差者”,这种标签效应就会被扩大化。罪犯的标签不仅会产生规范性的评价,使未成年人受到法律层面的多种限制,还会使未成年人难以进行正常的社会交往,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遇到阻碍。标签效应还可能使未成年人被社会群体孤立,以致其不得不与自己处境相同的“同类”结伴,这极易造成交叉感染,大大增加再犯罪的可能性。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则有效地避免了“标签理论”对于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通过对部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有效地降低了社会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负面评价,该制度通过严格限制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查询,进而将“标签理论”的影响降至最低,也使得未成年人牢记教训,淡忘过去的行为,早日改过自新开始新生活。
综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体现了国家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文关怀,是法律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宽宥。设立该制度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统一、实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原则、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乃至最后达到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