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进行安置帮教?
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后,面临严重的复学难、就业难、就学难等问题。如何对未成年人开展有效的安置帮教工作是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一般认为,应当从以下七个方面着手开展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的安置帮教工作。
第一,完善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后安置帮教工作的相关立法。目前,对于未成年人的安置帮教工作,仅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我国目前并没有制定统一的有关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后安置帮教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这就导致未成年人的安置帮教工作在具体适用法律时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我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主要还是依靠中央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以内部通知为执行依据。除此之外,有关未成年人安置帮教工作的相关法律规定基本上都是原则性规定,并没有规定明确的权利义务,并且也缺乏相关的实施细则,有些法律条文也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导致在具体适用相关法规时存在困难。因此,需要在接下来的立法工作中,将安置帮教法纳入日程,使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
第二,明确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后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主体。目前,虽然我国相关的部门法、地方性法规或中央政策性文件中规定了众多的安置帮教主体。然而,具体在落实安置帮教工作中却导致相应的问题。首先,各个主体均是独立开展工作,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其次,各部门在具体合作时由于大多都是平级部门,因此也缺乏统一的领导机关;再次,在现行的规定中,也很少规定了具体的责任,因此即使相应的机关并没有落实工作职责也无法追究其责任;最后,部门的多样性也导致具体开展工作时导致相互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需要在立法中对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使各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到相互配合,使安置帮教工作由原来的各职能部门友情合作变成法定的职责,不履行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有效地解决推诿、扯皮问题,更好地解决因为配合不好而导致的脱管、失管问题。
第三,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未成年人由于在未成年犯管教所长期与社会隔离,导致刑满释放后很难与社会接轨,重新踏上生活的轨道。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后,可能会遭到来自家庭与社会的歧视。未成年人在回归社会后很有可能遭到来自朋友、家人、同学以及用人单位的嫌弃与歧视,也可能遭到他人的指指点点、闲言碎语。这种状态的长期持续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出现心理问题,从而不愿意接触社会,也很有可能导致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除了在物质上对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后提供支持外,还需要在心理上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支持。可以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成立相应的心理诊疗室用以解决未成年人在刑满释放后可能遭遇的心理问题,让他们重新认识自己,不断地调整自己,重新步入正轨,获得新生。
第四,完善家庭教育,使未成年人在刑满释放后有家可归。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时接回,并协助落实安置帮教措施。没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未成年人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安排人员按时接回,由民政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其进行监护。”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同等重要,在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前有必要先回归家庭。这里的家庭不限于父母等具有血缘关系的监护人,还包括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委员会等。因此,需要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后予以正确的引导、教育以及管教等,积极行使监护职责,这对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开始全新生活具有重要意义。(https://www.daowen.com)
第五,需要拓宽安置渠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就业指导,积极解决未成年人的就业难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给予未成年人就业工作更大的支持力度,确保愿意工作的未成年人在刑满释放后能够尽早地投入工作。首先,各级政府部门可以为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提供便利条件,在技能培训、税收等政策上给予优惠和指导。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针对就业难的失足未成年人提供就业上的政策支持。各级、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为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提供政策上的优惠和便利条件。其次,加大对未成年人就业培训,让未成年人掌握职业技能,同时可以对于短时间内尚未就业的未成年人发放失业津贴,解决他们暂时的经济困难。最后,加快提升经济发展水平,增加就业岗位,为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提供就业信息渠道,提高未成年人求职的成功率。
第六,更新教育政策与规章制度,解决刑满释放未成年人的复学难问题。经过监狱的惩罚和改造,失足未成年人大部分是想弃恶从善的,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失足未成年人更是想走向新生。他们重返社会后,希望能重返校园或重新就业而获得重生。虽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 “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然而,许多学校的规章制度,都有关于触犯刑法则被开除学籍的规定,这导致未成年人在刑满释放后很难再次踏入校园继续学业。因此,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在此问题上制定可实施的细则,避免刑满释放后的未成年人在复学问题上受歧视的存在。
第七,推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于1985年签署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北京规则)。规则规定对少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能让第三方利用。只有与案件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能接触这些档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的记录,以及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适用前款规定。”我国目前仅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是尚未确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未成年人在被定罪量刑后,犯罪记录即会随之记入个人档案,成为贴在未成年人身上的标签,其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可避免地遭受单位的歧视。而前科消灭制度的施行,使得学校、单位无从查找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可以为未成年人撕去犯罪的标签,使其毫无负担地轻松重返社会,真正做到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