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泄露,有什么救济途径?

94.如果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泄露,有什么救济途径?

“无救济则无权利”。即使法律对于公民权利、自由规定得再完备,列举得再全面,如果这些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后,公民无法获得有效救济的话,那么法律上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将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法律不能仅满足于在书面上规定一系列的权利,还必须建立若干种权利救济途径,使得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能够获得复议及诉讼的机会。

一般认为,实施侵害未成年人有关犯罪记录的情形主要包括,职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违法提供或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例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相关民事裁判文书的公开导致犯罪记录封存效果不理想;实习律师在担任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时,将犯罪记录封存过的判决书作为其办理的案件材料用以申请律师执业证,从而泄露了相关信息;某地检察院为了宣传帮教基地的效果,对几位矫治成功的未成年人的事迹通过媒体进行宣传;等等。 (16)

基于此,当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泄露时,可以从以下几种途径寻求救济。第一,公权力机关应当发挥自身作用提供救济。一般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主体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对于相关职权机关应当封存犯罪记录但是尚未封存的、办案机关违法披露未成年人信息的以及犯罪人员信息管理机关违法提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书面的检察意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第二,如果未成年犯罪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司法机关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封存该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或者错误登记了相关信息经提醒后未及时改正,或者不合规地向不具有申请资质的机关或者单位提供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的,未成年犯罪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该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法律监督部门提起申诉。第三,当侵犯未成年人隐私事实明确但轻微或者对未成年人影响不大的,由有权机关责令停止其不当行为,并给予侵权人以告诫、罚款等处罚,单位也可以给相关违规人员一定的处分。如果违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已经违反刑法的情况下,则未成年犯罪人及其法律代理人可以向监督部门检举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四,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对于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规定,其中《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明确规定: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据此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既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也属于隐私权范畴,如果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故意或者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则属于侵犯个人信息以及隐私权。并且《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也规定: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因此,如果未成年犯罪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非司法机关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非法对外泄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或者在使用已获取的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信息时超出法律规定的使用范围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消除不当公开所导致的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消极影响,并要求获得赔偿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https://www.daowen.com)

救济与法律本身同等重要,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离不开救济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不同,未成年人犯罪多为偶发、初犯。部分未成年人是因为缺乏家庭、社会以及学校等方面的正确引导而走上犯罪的道路。为了顺应国际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立法的潮流,我国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给予未成年人一定的宽宥处理。实践中,也会经常发生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情况,基于此,必须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途径多元的救济制度,使得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在泄露后尽早地找到一条救济之路,尽早地消除不当泄露给未成年人带来的消极影响。因此,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救济途径对于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以及搭起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的“金桥”,从而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大有裨益。